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3-151522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负责人解读】《椒江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8- 18 16: 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 202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动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器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我区人民政府原2017年印发《椒江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椒政办发〔2017〕13号)的有关条款、奖励标准已不相适应。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举报,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国家安监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和《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安委办〔2022〕8号)。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椒江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共5章28条,由总则、举报受理、举报奖励、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组成。主要规范了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适用于椒江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明确了仅适用实名举报。

(二)明确举报受理的原则和规定。办法规定举报受理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规定了部门不予受理情形及受理应遵守的规定。

(三)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和标准。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并对奖励标准进行了分类规定,对奖励金领取说明、领取奖励期限作了规定。

(四)明确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针对考核、台账、资金、责任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范围。办法明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其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

(二)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办法只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名词解释,具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四、文件制定程序和日期说明

本办法起草后向财政局联合签署文件起草签,公开印发本办法。本办法印发日期是2023年5月23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5月23日起。

五、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陶杰

联系电话:0576—88895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