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0578/2023-15084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 07- 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杨某茗不服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章安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7-14 10: 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341

 

申请人:杨某茗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章安派出所  

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202359日作出的台公(椒)(不调告202300005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立案申请书》,被申请人回复:“你于2023年5月9日向椒江区公安分局章安派出所报称的章安街道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在杨司村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你殴打受伤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调查是属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事实,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国家公职人员打伤了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打人是“合法”的,并且又说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是完全错误的,故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杨某茗报案称章安街道工作人员在杨司村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其殴打一案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2023年2月16日,章安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章安街道杨司村4*号因拆违章问题其女儿被街道工作人员殴打一案。章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查看了解,系章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杨司村两户村民(陈某仙、刘某娥)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执法人员在拆违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拆除过程中,刘某娥的女儿杨某茗冲越警戒线,站到拆违区域中间,为了保护杨某茗人身安全,执法人员将其劝离至警戒线外,在劝离过程中杨某茗倒地,并无执法人员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况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此也予以明确,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此,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本案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其可通过向信访、纪委监察等部门反映问题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称章安街道工作人员在杨司村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其殴打一案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系在章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现场,冲越警戒线并站在拆违区域中间,为了维护杨某茗的人身安全,执法人员将其劝离现场,该行为属于正常执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故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出警核实上述情况,认为申请人报警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对于口头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故被申请人依据规定向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章安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杨司村的刘某娥、陈某仙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No.801783和No.801784),对他们位于杨司村的未经审批搭建4间一层砖混的违章建筑,要求一日内自行拆除。由于上述违建未予自行拆除,2023年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章安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在上述违章建筑的四周设置警戒线,进行违章建筑的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申请人杨某茗冲进警戒线,欲阻止拆除,章安街道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离申请人,在劝离过程中,申请人倒地。  

2023年2月16日下午13时52分,台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110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和街道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等人多次报警,称因拆迁问题被打伤。被申请人的民警于14时5分左右赶到杨司村的拆违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并不存在街道工作人员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的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等人,配合街道工作,如拆违过程中街道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023年5月9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称其被章安街道工作人员拆违时击打受伤,一直未能妥善解决,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台公(椒)(章)不调告〔2023〕00005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报警称章安街道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在杨司村拆除违章建筑过种中将其殴打受伤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上述告知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警情详情及卷宗的接警信息、章安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章安派出所民警的情况说明、《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台公(椒)(章)不调告〔2023〕00005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当事人报警的治安管理行政案件具有及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系章安街道办事处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章安街道的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殴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本案章安街道工作人员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章)不调告〔2023〕00005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范围、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程序方面,接到报警,被申请人的民警及时出警当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等相关情况,当事人并无异议。2023年5月9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章安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当场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9日作出的台公(椒)(章)不调告〔2023〕00005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