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31002ZF930000/2023-14995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宣传目标任务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医保中心:
现将《台州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宣传目标任务分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台州市椒江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宣传目标任务
分工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宣传报道我区医疗保障系统惠民政策、工作动态、改革成效,建立人人都是信息员的医保信息宣传队伍,确保我局信息宣传工作在市、区争先创优,特制定本方案。
一、信息内容
(一)经验做法类
1.在省市区首创或率先开展的做法、出台的文件;
2.在省市区层面可复制、可推广或经验交流的特色、亮点、重点工作;
3.省市区领导批示肯定的工作;
4.被省市区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工作等。
(二)调研问题类
1.医疗保障业务工作遇到的问题情况以及对省市区的建议或对策;
2.医疗保障形势、趋势中发现的苗头趋向性问题,需省市区级层面重视或解决的;
3.省市区级或国家级政策文件具体实施操作中存在问题或社会反映;
4.需根据工作周期性报送的题材,新的改革措施、政策文件启动实施阶段社会舆情相关信息;
(三)媒体宣传类
各科室、医保中心工作动态及特色、亮点、重点工作,社会群众关注的医疗保障政策解读等。
二、信息要求
1.坚持“准确、全面、优质、时效”的要求,信息报送要确保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虚报、假报和人为杜撰信息;信息上报要确保质量,严格筛选、认真编辑。
2.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原则,上报政务信息要做到是喜报喜、是忧报忧,反映问题真实可靠,反映困难贵在准确,报送信息要坚持全面性、广领域、多角度,避免以偏概全、以点概面、顾此失彼。
三、信息录用渠道
1.市委办、区委办录用或统计范围:《椒江信息领导专报》《椒江信息动态》《台州信息每周要讯》《台州信息工作交流》《浙江信息每日汇报》《浙江信息工作交流》等刊物。
2.市府办、区府办录用或统计范围:《椒江政务信息》《椒江专报信息》《椒江政务工作交流》《台州政务信息(要情)》《台州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台州政务信息(专报)》《浙江省政务信息(要情)》《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浙江省政务信息(专报)》等刊物。
3.省局录用或统计范围:《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简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等。
4.主流媒体录用和统计范围:①国家级媒体: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新华网)、中央电视台(央视网)、中国之声(央广网)、新华每日电讯、学习强国APP。②省部级媒体:浙江日报、浙江卫视、今日浙江、浙江发布、浙江之声、人民网浙江频道(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网浙江频道(客户端)、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健康报、浙江新闻客户端、浙江在线、潮新闻客户端、浙江电视台新闻频道、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学习强国APP(浙江)、钱江晚报、中国蓝新闻客户端。③市级媒体:台州日报、台州电视台、望潮新闻客户端。
四、信息任务要求
1.各科室、医保中心每月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其中调研问题类信息不少于1条。原则上全年被区委办、区府办、市委办、市府办或省局录用总数不少于4条,其中调研问题类信息不少于2条。
2.每月信息上报、录用要求未完成的,每少1条扣10分。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约稿的科室,国办约稿每篇扣30分,省、市约稿每篇扣20分。区两办约稿每篇扣10分。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各有关科室漏报、瞒报信息被通报的,每次扣50分;迟报、误报信息被通报的,每次扣30分。
4.鼓励各科室、医保中心加强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及时挖掘、共同采写、成果共享;局办公室加强与区委办、区府办、市局办公室联系沟通,积极完善并做好信息推荐报送,争取提高信息质量和录用率。
五、录用分数计算
1.被区委办、区府办录用的,简讯每条计5分,经验做法类每篇计15分,调研问题类每篇计25分,区领导批示加10分;
2.被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录用的,每篇计10分;被市委办、市府办、省局录用的,每篇计20分,被市级或省局领导批示的再加15分,被市级或省局主要领导批示的再加20分;
3.被省委办、省府办、国家局录用的,每篇计25分,被省级或国家局领导批示的再加30分,被省级或国家局主要领导批示的再加50分;
4.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录用的,每篇计50分,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再加100分。
5.被市级主流媒体录用的每篇计10分,被省级主流媒体录用的每篇计50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录用的每篇计100分。
六、其他
1.对采用的信息稿件,编外人员按每分1元计算稿酬,编内人员按有关规定,不予发放。
2.信息工作与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
3.本方案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