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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椒江区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台州市椒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椒江区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台州市椒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台州市椒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区行政中心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为机关办公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二)协助做好对行政中心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指导、督促等工作;
(三)完成台州市椒江区机关事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台州市椒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台州市椒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