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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 04- 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何某金不服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4-14 16: 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3〕15号

 

申请人:何某金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发放有关奖励扶助金。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EMS(单号:1136626147248)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台州市椒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及相关文件,向被申请人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违反《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1.申请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请人何某金的条件符合上述规定:1.申请人何某金及配偶何某仙均为本省农业户口;2.申请人仅在1986年3月3日生有一子,并未生育其他子女,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申请人现存一子何某龙;4.申请人在1960年2月18日出生,年满61周岁。

综上所述,申请人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望准如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案涉申请事项系重复处理。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审核章安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台州市椒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发现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登记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群众调查表证实这一情况且本人承诺“所讲述的情况都是真实的”。根据相关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条件需满足“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但以上资料说明申请人于1986年生育的男孩属于非婚生育,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且,申请人也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情形。

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决定(见附件1),资料按规定归档保管,审核结果反馈章安街道办事处,由章安街道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章安街道办事处某村联系员已通过微信、上门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见附件2)。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前次申请作出处理后,于2022年11月20日再次填写《台州市椒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增加了备注“本人自述1986年结婚,后证件丢失,于20140819补办”,个人承诺和调查表的婚姻状况填写为“1986年结婚,均初婚,20140819补领结婚证”,并有相应的群众调查表。

该次申请是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作出明确处理决定后的再次申请,系重复申请,相关申请事项已经有生效的处理决定。故被申请人对该申请处理与否,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对该申请不具有诉的利益。

二、奖励申请遵循“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原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奖励扶助相关资料,要求予以审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按该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次申请处理与否同样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只能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不得由个人向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椒江区目前已依法在各街道(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开放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三个渠道,申请人可通过上述渠道遵循“本人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提出申请办理。未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议、初核,被申请人无法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按照程序提出的申请处理与否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事项已经作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却无正当理由和新的材料依据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可依法不予处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某金与其妻何某仙系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某村村民,双方于1986年3月3日育有一子何某龙,申请人何某金与何某仙于2014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何某金于2021年12月14日填写《台州市椒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认为他们夫妇符合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要求领取奖励扶助金。章安街道某村委会于2021年12月16日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章安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26日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区卫生健康局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区卫生健康局在该《申请表》作出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经审核申请人何某金夫妇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的条件,并加盖公章。上述《申请表》处理意见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章安街道某村卫生健康联系员告知申请人何某金。

申请人何某金于2022年11月20日再次填写《申请表》,认为他们夫妇符合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要求领取奖励扶助金。章安街道某村委会与章安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22年11月20日和12月5日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22年12月29日申请人何某金通过快递将上述《申请表》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发放有关奖励扶助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台州市椒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结婚证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承诺和调查表、奖励扶助对象走访群众调查表、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具有复查审核并予以确认的职责,本案行政复议主体适格。本案主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针对申请人何某金在2021年12月14日填写的《申请表》,要求领取奖励扶助金,被申请人经审核已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了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告知了申请人何某金。因此,申请人何某金2022年12月29日邮寄的《申请书》,要求领取奖励扶助金,内容上基本与其2021年12月14日填写《申请表》一致,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对该重复申请不具有予以重复处理的义务,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何某金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金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