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3-148379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3- 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李某妹不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3〕10号
申请人:李某妹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第三人:李某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台公(椒)(前)不罚决字[2022]008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李某宗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8日早上,申请人李某妹和朱某伟、张某霞一同将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赵某云押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以等待三门县法院执行司法拘留的途中(事先已经过三门县法院允许),遭到赵某儇带领的陶某贞等多人的堵截殴打。李某妹和朱某伟、张某霞在遭到赵某儇一方多人殴打的过程中,进行了反抗自卫,但是李某妹被第三人李某宗造成轻伤,(事情经过和伤情材料附后)。申请人李某妹认为,第三人李某宗对李某妹故意伤害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而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显然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应当撤销该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求依据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重新查明事实,认定第三人李某宗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8日上午,申请人李某妹与朱某伟、张某霞三人因债务问题将法院临控对象赵某云控制押往前所派出所,途径某菜场时与闻讯开车赶来寻找赵某云的赵某儇、陶某贞夫妻二人相遇。陶某贞下车阻拦李某妹等人时被朱某伟拉开,之后赵某儇下车阻拦时双方发生简单争执后即发生扭打,赵某儇先动手殴打张某霞,之后赵某儇与朱某伟发生互殴,张某霞与陶某贞发生互殴,之后双方被路人拉开。期间申请人李某妹一直继续用手抓着赵某云的手将其控制,双方互殴结束后申请人也被路人拉开。打架结束后,第三人李某宗为使申请人李某妹放开赵某云,对申请人进行拉扯。第三人李某宗的行为系拉扯,主观上无伤害故意,故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李某妹的轻伤伤势无法认定为是人为故意造成,对其轻伤结果不予立案。综合本案调查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李某宗的行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李某宗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李某宗的行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需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某宗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朱某伟、张某霞、赵某儇、陶某贞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李某妹的陈述、证人证言、伤势照片、原始伤情登记表、监控视频、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李某妹报案称其在椒江区前所街道某路口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立即受案调查,当日将嫌疑人赵某儇、陶某贞、朱某伟、张某霞四人传唤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调取案发沿路天网监控视频及打架现场监控视频,陆续向第三人李某宗、李某女等九名证人调查取证。取证过程程序合法,证据来源确实可靠。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案件当事人李某妹、赵某云等人进行伤势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2021年12月8日,经法医鉴定赵某云的伤势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6日对申请人李某妹进行伤势鉴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10月31日,经法医重新鉴定申请人的伤势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2022年11月18日对赵某儇、陶某贞、朱某伟、张某霞四人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查清案件事实,第三人李某宗的行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李某宗不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依法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李某宗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花妹与朱某伟、张某霞系亲戚关系;第三人李某宗与赵某云系亲戚关系。申请人李某妹与赵某云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1年11月8日上午7点30分左右,朱某伟与张某霞分别抓住赵苏云的左、右手,后来由申请人李某妹将朱某伟替换,一路押着赵某云欲将其送至前所派出所,朱某伟骑着电瓶车跟在后面。上午7点43分左右,四人自北往南行至前所街道某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对向开着轿车过来寻找赵某云的赵某儇、陶某贞相遇,随后赵某儇、陶某贞与朱某伟、张某霞发生冲突并相互殴打。期间申请人李某妹一直抓住赵云苏的手,赵某云一直喊痛,第三人李某宗去拉申请人李某妹的左手,欲将申请人的手从赵某云身上拉开,双方发生拉扯,导致申请人左手环指远节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左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
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整个打架事件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被申请人前所派出所委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其中申请人李某妹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发生于11月8日的上述打架事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撤销上述刑事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椒)(前)不立字[2022]《不予立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告知申请人李某妹,对其提出控告被故意伤害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11月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椒)(前)不罚决字[2022]008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李某宗无伤害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李某妹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朱某伟、张某霞、赵某儇、陶某贞已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伤势照片、原始伤情登记表、视频资料、台公(椒)(前)不罚决字[2022]008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公(椒)(前)不立字[2022]《不予立案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台公(椒)(前)撤案字[2022]00237《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回证、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具有行政处罚权。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第三人李某宗有无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或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结合赵某云一直喊手臂痛,当时情况复杂,作为其亲戚的第三人李某宗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形一直持续,而将申请人李某妹的手拉开,导致申请人受伤,第三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申请人的意图,申请人的受伤系第三人过失所致,故第三人李某宗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关于处罚程序,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经批准依法延长三十日,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鉴定期间和刑事侦察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行政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前)不罚决字[2022]008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台公(椒)(前)不罚决字[2022]008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