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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 03- 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朱某伟不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3-31 09: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3〕7号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第三人:赵

第三人:赵

第三人: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赵云、赵儇、陶贞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8日上午7时43分,申请人在三门法院和前所派出所的授意下,将网上布控人员赵云带至前所派出所执行司法拘留。在案发前己向前所派出所拨打三次报警电话,派出所接警后未答应出警,申请人方共三人带着赵云行至距离前所派出所门口不足300米处时,赵儇开了两辆车带着十余人追上并拦截我们,对申请人方三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在案发前申请人方已向赵儇等人声明,已向前所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就在前面,我们去派出所解决问题。然而赵儇伙同十余人对申请人方在闹市区暴力殴打,并造成申请人方张霞轻微伤(有伤情鉴定报告),及另一位李妹轻伤(有伤情鉴定报告)的犯罪事实。

申请人认为自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前所派出所在对双方的行政处罚存在重大渎职和包庇行为,前所派出所无视法律依据无视客观事实。申请人有理由怀疑派出所的包庇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公平对待,申请人方早上9点就在拘留室等着,陶贞是下午才进来的,进来的时候衣服也都换了,等一会马上就叫她先去做笔录了,做完笔录就放走了,申请人很晚才做笔录。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属于正当防卫,该暴力围殴事件是由对方先开始动手打人的,在对方十余人群体已开始围殴申请人方两位手无缚鸡之力的女性后,申请人出于保护目的,才先动手打人的,而后在被人群分开后还动手打了申请人脸部一拳,导致牙齿隐裂。且由于前所派出所的严重渎职和包庇行为致使此六人中剩余四人现无法找到,草草了结此案,仅对对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且该围殴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严重,情节更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恶劣行为。前所派出所提到的视频证据中,申请人极度怀疑前所派出所有意帮赵儇遮掩了大量对方群体暴力围殴事件的事实经过和细节,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明查此案,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8日上午,申请人朱伟与李妹、张霞三人因债务问题将法院临控对象赵云控制押往前所派出所,途径菜场时与闻讯开车赶来寻找赵云的赵儇、陶贞夫妻二人相遇。陶贞下车阻拦李妹等人时被申请人朱伟拉开,之后赵儇下车阻拦时双方发生简单争执后即发生扭打,赵儇先动手殴打张霞,之后赵儇与申请人发生互殴,张霞与陶贞发生互殴,之后双方被路人拉开。期间李妹一直继续用手抓着赵云的手将其控制,双方互殴结束后李妹也被路人拉开。赵儇、陶贞与申请人朱伟、张霞之间互相殴打,双方对打架行为均不是事先约定,而是突发情况,属于个人行为,故不认定为结伙斗殴。后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综合本案调查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朱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需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朱伟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张霞、赵儇、陶贞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势照片、原始伤情登记表、监控视频、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2021年11月8日,李妹报案称其在椒江区前所街道路口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立即受案调查,当日将嫌疑人赵儇、陶贞、朱伟、张霞四人传唤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调取案发沿路天网监控视频及打架现场监控视频,后陆续向李宗、李女等九名证人调查取证。取证过程程序合法,证据来源确实可靠。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案件当事人李妹、赵云等人进行伤势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2021年12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伤势鉴定,2022年2月23日鉴定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告知双方当事人。2021年12月8日,经法医鉴定赵云的伤势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被申请人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10月31日,经法医重新鉴定李妹的伤势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赵云被故意伤害一案,对李妹的伤势结果不予立案。2022年11月18日对赵儇、陶贞、朱伟、张霞四人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查清案件事实,复核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朱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伟与张霞系夫妻,李妹系申请人母亲的妹妹;第三人赵儇与陶贞系夫妻,赵云系赵儇的妹妹。李妹与第三人赵云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1年11月8日上午7点20分左右,第三人赵云骑着两轮电瓶车行驶至前所街道六联小学东南方向的三岔路口附近时,申请人朱伟上前抓住第三人赵云电瓶车的右把手,导致电瓶车失衡倒地,第三人赵云摔倒在地并受伤。之后申请人朱伟与张霞分别抓住赵云的左、右手,后来由李妹将申请人朱伟替换,一路押着第三人赵云欲将其送至前所派出所,申请人朱伟骑着电瓶车跟在后面。上午7点43分左右,四人自北往南行至前所街道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对向开着轿车过来寻找赵云的第三人赵儇、陶贞相遇。第三人陶贞先下车,走到张霞他们面前,欲将张霞的手拉开,第三人赵儇后下车,用手殴打张霞头部,申请人朱伟随后加入冲突之中。期间申请人朱伟与第三人赵儇用拳头相互击打对方头部,后扭打一起,双方各有受伤;张霞与第三人陶贞相互用手拍打对方并发生扭打。

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整个打架事件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被申请人前所派出所委托,分别对申请人朱伟、第三人赵云及李妹、张霞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其中申请人朱伟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张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妹、第三人赵云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发生于11月8日申请人方与第三人一方的打架事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撤销上述刑事立案。

2022年11月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朱伟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朱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朱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张霞、第三人赵儇、陶贞已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伤势照片、原始伤情登记表、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台公(椒)(前)撤案字[2022]00237《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回证、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具有行政处罚权。申请人朱伟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机关仅审查对申请人朱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本案申请人朱伟用拳头击打第三人赵儇脸上,后扭打一起,上述事实有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而且申请人朱伟本人也承认上述打人事实,申请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朱伟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朱伟的殴打他人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方面,本案2021年11月8日立案,依法延长三十日,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去鉴定的期间和刑事侦查期间,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朱伟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后,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虽然申请人朱伟在互殴中身体也造成伤害,但该伤害不能对抗其殴打他人的事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2]02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