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13X7/2023-148366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3- 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3年3月30日更新)
台州市椒江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2023年3月30日更新)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文 件 | 备 注 |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耕地开垦费 | 按64元/平方米收取。省统筹补充耕地的按75元/平方米的标准全额缴省。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优惠政策: 1.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2.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4、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 。 | |
2 | 土地闲置费 |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64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 ||
3 | 土地复垦费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
二、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 | |||||
1 |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250/平方米;条石路面200元/平方米;城市道路占道费:经营性占道中主干道1.2元/天▪平方米 ,其他道路0.80元/天▪平方米等,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台发改收费〔2007〕326号 | 台发改价格〔2019〕258号(三部门联发)规定,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按台发改收费[2007]326号规定标准的90%收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
2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污水为0.9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为1.80元/立方米,其中高污染工业为2.2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1.40元/立方米。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同类同价计收。
| 财税〔2015〕68 号 建城〔1993〕410 号 浙价费〔2007〕136 号 台发改价格〔2016〕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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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改局(人防) | |||||
1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2100元/m2(重点镇1300元/m2),详见文件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价费〔2016〕211号 |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四、农水局 | |||||
1 | 水资源费 | 一、取用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2.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3.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4.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 二、取用地下水:1.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2.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详见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浙财综字〔2009〕12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浙价费〔2010〕12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浙水资〔2021〕6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0.8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 0.8‰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 0.16 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8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按机动船有功率凭证拖网、拖虾分别为20、15元/千瓦.年;其它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3〕112 号,价费字〔1992〕452 号, 计价格〔1994〕400 号,浙价费〔1997〕322 号,浙价费〔1999〕372 号,浙价费〔2001〕355 号,浙价费〔2008〕16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 财税〔2014〕101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 |
五、法院 | |||||
1 | 诉讼费 |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