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67H/2023-1533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 2024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方便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椒江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总体要求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各街道要按照经营许可安全条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工作,一律采用委托公证处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的认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椒江区范围内有意向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含烟花爆竹零售。全区各经营单位只能申请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允许销售日期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标注为准。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棚使用面积宜控制在10-36平方米),其周边8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建城区以及各街道确定的燃放区域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零售场所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则需经得各街道应急办和行政执法中队联合踏勘同意,简易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台帐记录留存1年备查。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登记和公示(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到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的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报名。申报时间:12月6日至12月8日,申报地点: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三甲街道和海虹街道报名地点: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C24号-C32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可到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点击浙江政务网网页下载(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921d9706-2601-4ac0-a1f6-30bcdb20425d)。报名结束后,请各街道于12月9日前把本街道预报名情况汇总表报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进行初审,报名人数较多的街道,委托公证处以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的确定。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参加摇号,摇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当年)。区应急管理局将对全区报名名单进行电脑筛查,对报名多个街道摇号的申请人将取消摇号资格。各街道办事处可邀请当地纪工委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街道要将确定后具有申报资格经营户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摇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培训考核(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5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和教育形式将另行通知。
(三)布点审查(2024年1月6日—2024年1月19日)。各街道应急办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对设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椒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资料上交(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5日)。上交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式2份交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1)。
(2)椒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附件5)。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4)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人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用途若没有注明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需由出租人补充授权同意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出租协议书;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或简易房的则提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和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附件6)。
(5)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附件4)。
(6)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记录(附件9)。
(7)安全承诺书(附件7)。
(五)审核确定(2024年1月26日—2024年1月30日)。区应急管理将对各街道应急办报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资料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
(六)领证复核。各街道应急办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放《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附件8), 并告知各经营户到区办证中心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则暂缓发放,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
四、其它事项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烟花爆竹经营资格。严禁“一证多址”、异址经营、超量储存和在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集中连片经营。
(三)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不得用钢管或竹木篷布架设,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回收存放在专用仓库。
(四)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往年烟花爆竹经营诚信情况纳入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及时公布各街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
4、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
5、椒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
6、出租协议书
7、安全承诺书
8、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
9、烟花爆竹店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记录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椒应急〔2023〕113号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