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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前所街道
 成文日期: 2023-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13 11: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原文

一、关于管理体制

(1)明确适用范围。条例将本市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除城市建成区外,还包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2)是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公安机关明确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考虑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流浪犬只捕送方面存在职责交叉,规定流浪犬只联合捕送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送工作。

二、关于免疫与登记

(1)明确在全市依法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对犬只狂犬病进行免费免疫,并对免疫要求、电子标识植入等作了规定。

(2)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条例就犬只初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数字化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要求建立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措施实现强制免疫与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

(3)规范限养数量和限养品种。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

(4)设定养犬基本条件和要求。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以及单位养犬的具体条件。

(5)规定不予登记情形。条例明确犬只伤人、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等四种情形为终身禁养犬只,以及其他三年内禁养犬只的情形。

三、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1)明确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行为规范。条例从九个方面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并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同时对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做出要求。

(2)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相关场所。条例具体罗列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并规定其他单位和场所,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3)明确犬只伤人责任。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四、关于收容、领养与经营

(1)规范犬只收容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理流浪、没收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2)设置犬只收容领养制度。条例规定收容场所内经健康检查合格的犬只可以由个人和单位领养。

(3)规范犬只经营活动。为避免犬只经营活动扰民,条例对犬只经营场所明确了具体要求,并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内设立集中饲养犬只的经营场所。

五、关于违法养犬责任

条例对违反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设置了转致条款。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执法的刚性和威慑力。

为极大方便市民办理犬只免疫和登记业务,缩短办理时间,避免重复跑,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评估确定了71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养犬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台州养犬”或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在办理事项中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犬主信息、养犬信息和犬只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选择登记服务点,确定预约登记时间,经系统审核完成后,凭预约登记二维码到服务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取得犬只登记牌,完成登记。

需要提醒广大养犬市民,《条例》施行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超养犬不得办理养犬登记。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3月29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台州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明确了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等28种犬只为烈性犬,肩高超过60厘米或体重超过30千克的犬只为大型犬。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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