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椒江区沙王村路泽太二期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沙王村路泽太二期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椒江区沙王村路泽太二期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乡规划,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白云街道沙王村村部综合楼南起14间房屋 (不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区域图见附件3)。上述房屋征收区域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椒江区白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办公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用房
1.征收个人立地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2.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4平方米免予结算。
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8平方米免予结算。
19层(含19层)以上高层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10平方米免予结算。
3.选择产权调换到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给被征收人1.5元/月/平方米物业费补贴,共补贴10年。
(三)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征收人在沙王二期安置区块(东至经中路,南至洪家场浦,西至沙王安置小区,北至一江山大道,详见附件4)为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四)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3.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交付后的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期限内标准支付。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六)附属物补偿
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见附件1)
(四)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结构等级为砖混一等,预评估比准价为125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结构等级为砖混一等,预评估比准价为1200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被征收办公用房比准价为6010元/平方米。
根据市场预评估暂定沙王二期项目区块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比准价为171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层次、朝向差价率标准见附件2)。
以上预评估价格以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比准价、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择房原则和套型规定
(一)择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批次进行,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为第一批择房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为第二批择房户。第一批择房户按抽签顺序号先后进行择房,第一批择房完毕后第二批择房户再按抽签顺序号先后进行择房。
(二)套型规定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优惠结算面积对应套型建筑,就近上靠选择安置用房。
2.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70平方米,中套100平方米,大套130平方米,特大套18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3.立地式住宅安置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的安排一套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在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22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两套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在220平方米(含 220平方米)—32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三套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在320平方米(含320平方米)—45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四套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在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五套安置用房。可选择多套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已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不可再挑选安置用房。
七、结算方式
(一)个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比例部分和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
每套住宅配备一个地下小型汽车停车位,有产权车位每个按11万元,无产权车位每个按9万元结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安置面积加套型不可分割20平方米的,少于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标准进行补偿。
(二)个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立地式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平房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35%的奖励;立地二层房屋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2.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交房的;按期签腾的,在腾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起一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的住宅用房,且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椒江办事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额外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被征收人购买的“住宅用房”是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住宅用房名单另行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新建楼盘由主管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予以同步明确。
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
(三)个人住宅用房选择“房票”安置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新建商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住宅用房“房票”价值包括下列内容: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额外奖励和“房票”补贴。其中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
货币补偿额外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金额。
“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四)办公用房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按被征收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10%的奖励。
(五)办公用房“房票”安置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新建商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房票”价值包括下列内容: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和“房票”补贴。其中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办公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
“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八、奖励办法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
九、国有土地上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立地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认定和处置: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造,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且一直保持原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合法建筑予以征收与补偿。房屋建造时间认定以1984年测绘地形图为依据。对地形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二)199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符合下列四项情况之一的,按合法建筑予以征收与补偿: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层数在三层以内(含三层)的房屋;
3.已取得街道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
4.其他因历史遗留原因未登记,但能够提供有关原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资规、住建、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一致认定的房屋。
对不符合上述情形,但建造以来一直保持原状使用至今的历史遗留房屋,在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进行选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历史遗留房屋按建安成本的50%补助并按原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历史遗留房屋按建安成本结合原建筑面积进行补助。
房屋建造时间认定以椒江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1996年航拍图为依据。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三)违法建筑(历史遗留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材料费补助。1996年12月31日后建造的房屋按建安成本的30%进行补助。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四)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2.产权调换高层住宅层次差价率标准、产权调换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3.房屋征收区域图
4.沙王二期安置地块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