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33XB/2023-15243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非许可类食品相关产品(不锈钢、玻璃、竹木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发布日期: 2023- 10- 09 15: 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非许可类食品相关产品不锈钢、玻璃、竹木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不锈钢制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其中2作为检验样品,2作为备用样品。

玻璃制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其中2作为检验样品,2作为备用样品。

竹木制品:筷子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其他竹木制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可以根据检测要求适当减少抽样量。

 

2 检验依据

1 玻璃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5-2016

2

(Pb)

GB 4806.5-2016GB 31604.34-2016

3

(Cd)

GB 4806.5-2016GB 31604.24-2016

4

标签标识

GB 4806.5-2016GB 4806.1-2016

 

2不锈钢产品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签标识

GB 4806.1-2016GB 4806.9-2016

2

感官要求

GB 4806.9-2016

3

GB 4806.9-2016GB 31604.49-2016

 

3竹木制品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122022

2

甲醛

GB 31604.48

3

二氧化硫

GB 4806.122022 附录A

4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

GB 4806.122022

SN/T 22042015

5

噻菌灵

GB 4806.122022 附录B

6

邻苯基苯酚

GB 4806.122022 附录B

7

抑霉唑

GB 4806.122022 附录B

8

联苯

GB 4806.122022 附录B

9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附录B

10

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附录C

11

志贺氏菌a

GB 4789.52012

12

金黄色葡萄球菌a

GB 4789.102016

13

溶血性链球菌a

GB 4789.112014

14

霉菌a

GB 4789.152016

15

标签标识

GB 4806.1-2016GB 4806.122022

注:a 仅对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过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竹木材料及制品产品要求一次性竹筷等。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GB/T 38742- 2020  竹砧板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