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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0-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椒江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 2023-10-17 15: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台州铭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企业员工违反规定无证电焊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7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对台州铭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现场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铭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6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铭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质情况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晨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前所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晨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虽与承租单位台州市椒江金良眼镜加工厂签订了租赁协议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晨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台州市椒江金良眼镜加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30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晨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可丽雅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9日,前所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可丽雅眼镜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可丽雅眼镜有限公司有限空间(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6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可丽雅眼镜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6千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外贸罐头食品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30日,接群众举报,台州市椒江外贸罐头食品厂存放大量盐酸,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葭沚街道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有盐酸和氢氧化钠储存桶各一个(最大储量均为2吨),其中盐酸存有700-800公斤,氢氧化钠存有700-800公斤,该仓库无围堰收集等防护措施。现场责令该企业停用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并将盐酸、氢氧化钠运回生产厂家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外贸罐头食品厂未将危险化学品(盐酸、氢氧化钠)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6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现场检查中发现一普通货物仓库内存放有氢氧化钠及疑似氢氧化钠化学品共7.16吨,经与现场负责人了解确认,该仓库为台州市华晶物资有限公司向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仓库内所存放的氢氧化钠为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所存放。由于该仓库未经相关安全评价,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出于安全考虑,执法人员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扣押至国商集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放。

经调查: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7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路桥鸿松金属制品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7日,白云街道消防人员在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亿嘉路82号-1店铺时,发现该店铺正在进行装修,经检查发现店内人员张某某存在无证上岗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当即联系公安机关和街道应急执法人员,街道应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店铺停止作业。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鸿松金属制品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7月2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铭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资质情况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永进眼镜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4日,前所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永进眼镜厂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通道堆放杂物货物,抛光机电机不防爆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永进眼镜厂车间通道堆放杂物货物,抛光机电机不防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2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永进眼镜厂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颜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沿海发达眼镜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4日,前所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椒江沿海发达眼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车间未安装洗眼器、静电释放器,三楼挂架子区域通道堆物造成堵塞。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沿海发达眼镜厂喷漆车间未安装洗眼器、静电释放器,三楼挂架子区域通道堆物造成堵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2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沿海发达眼镜厂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东隆织带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和下陈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台州市东隆织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疏散通道锁闭。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东隆织带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东隆织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郏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椒江金海塑料厂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4日,葭沚街道应急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台州市椒江金海塑料厂未与承租方(台州市扬盈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经调查:台州市椒江金海塑料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20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金海塑料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