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08E/2023-144777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3- 01- 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求职信息登记服务指南
求职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简述
1 .涉及的内容
本事项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求职登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后为其推送人力资源招聘岗位信息。
2.服务对象:R自然人 £允许自然人代办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二)事项信息
3.民生事项:
(1)是否民生事项:R是 £否(后面项目不需勾选)
(2)是否应实现“一证通办”:R是 □否
(3》一证通办”实现端:R窗口端 R网络端 R移动端
8 .延伸基层:
(1)延伸赋权:□是
乡镇街道类型:□小城镇培育试点镇和经济发达镇
□省级中心镇和市 级中心镇□一般乡镇和偏远乡镇□街道
R否(后面项目不需勾选)
(2)承接权限
□仅收件□仅受理□部分经办□全程经办□赋权
11 .办件口径:申请人申请后经办机构受理的每个人每次计1件
12.办理频率:□高频率 □中频率 □低频率 □零办理
经办地结合经办实际自行勾选
(三)设定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2.省级法规政策依据
无
3 .市级法规政策依据
4 .县级政策依据
可补充
(1)数量限制:R无□有
(2)受理条件:
求职本人基本信息真实,具备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
(3)禁止性要求:R无□有 禁止性要求说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是否 共享 | 共享来 源渠道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是否 容缺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必备 | 否 | - | 原件 | 电子 | 0 | 必要 | 否 |
3 .办事表单
(1)表单类型:R申请表单 □申请结果合成表单 □无
(2)格式表单(空白表):
表单号:待补充
求职登记表
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 学历 |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
毕业院校 | 专 业 | ||||||||||||||||||||||||||
专业技术职称 | 职称 级别 |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无专业技术职称 | |||||||||||||||||||||||||
职业工种 | 技能 等级 | □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技师 □高级技师 □无技能等级 | |||||||||||||||||||||||||
获取证书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获得日期 | 证书等级 | |||||||||||||||||||||||
1 | |||||||||||||||||||||||||||
2 | |||||||||||||||||||||||||||
3 | |||||||||||||||||||||||||||
工作经历 | |||||||||||||||||||||||||||
求职意向 | 序号 | 择业工种 | 月薪要求 | 择业地区 | |||||||||||||||||||||||
1 | |||||||||||||||||||||||||||
2 | |||||||||||||||||||||||||||
3 | |||||||||||||||||||||||||||
4 .申请方式
R网上申请 网络端申报网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申报网址
R掌上申请 移动端申报网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移动申报网址
R现场申请 现场申报地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现场申报地址
£邮寄申请 邮寄申报地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邮寄申报地址
(五)办事信息
1.受理机构
(1)机构名称: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
(2)联系方式: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3)办公地址: 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 体受理机构的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 体受理机构的办公时间
2.决定机构
(1)机构名称: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联办机构:R无 £有具体名称:
3.事项审查类型:R即审即办(批)£前审后办(批)
4 .办理方式
R网上办理
(1)网上办理深度:£★★★ £★★★★ R★★★★★
(2)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R否
R掌上办理
£自助办理
R现场办理
5.通办范围:£长三角 £省域 £市域 R县域
6 .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描述: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现场申请,或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网上或移动端申请;
②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求职登记的决定;
7.办理时限
(2)收费依据:
(4)缴费方式:£线上支付£现金支付
£有自做出办事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六)其他信息
(1)申请人申请求职登记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12345(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3)经办部门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1)咨询电话:12345(12333)咨询热线、经办部门专门咨询电话
(2)咨询地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现场咨询地点(包括楼层、场地、专门咨询窗口或办公室等信息)
(3)咨询网址: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
(1)监督投诉电话:12345投诉热线、人力社保行风效能监督投诉电话
(2)投诉地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现场投诉地点(包括楼层、场地、专门办公室或窗口等信息)
(3)投诉网址: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
(1)具体地点: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线下办事具体地点(包括楼层、办事大厅或经办办公室、办事窗口等信息)
(2)办理时间: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线下办事具体时间(包括夏冬令时、上下午、小时分钟等信息)
R电话(短信)查询电话(短信)号码: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统一电话(短信)号(如12333)
R网上查询 具体网址: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体网址
R扫码查询 二维码: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二维码
6.常见咨询问答:□无£有
经办地结合经办实际自行勾选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