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0578/2023-144731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 01- 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丁某芳不服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1-10 09: 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105号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要求责令重作。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有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耗油按压器中文标签,被快递面单覆盖(标签瑕疵),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未发现该商品标签存在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问题,该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未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另外,产品宣传材质为塑料,却使用GB4806.5-2016的执行标准,无法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判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玩忽职守,并未客观公平公正处理,任其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白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丁某芳的举报信。举报信称,申请人于9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某锅具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蚝油挤压器一只,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一、该商品有中文标签,但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二、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三、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四、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并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所举报的问题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的所有项目的该商品检测报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罚款;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二种方式回复。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拼多多平台上的“某锅具官方旗舰店”为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所设立。申请人在该店所购买的产品为蚝油挤压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是台州市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型号为KG01AN10,材质是塑料和透明玻璃珠,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GB4806.5-2016。产品的执行标准是Q/WSP108《按压泵》。同时又标明了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XK16-204-03477。该证号标注在外包装上。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721669373C的测试报告,载明上述产品材质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涉案商品质量合格。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内容合法。申请人举报的标签内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事项并不存在。其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快递单覆盖标签内容的问题,属于发货工作中的瑕疵,并不违法。该商品为蚝油挤压器,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5-2016的规定,行业内通常称其为食品级,意指可直接与食品接触。被举报人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上称其为“食品级”,虽不严谨,但未对涉案商品作虚假宣传,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网页上“食品级”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因疫情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没证据初步证明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申请人履行了处理结果告知的义务。请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的名为“某锅具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某蚝油挤压器一只,价格12元,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上述货物,快递单覆盖了某蚝油挤压器的外包装部分标签。拼多多平台上的名为“某锅具官方旗舰店”店铺由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设立。

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的某蚝油挤压器存在以下问题:一、耗油按压嘴有中文标签,但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晶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二、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三、产品宣传材质为塑料,却使用GB4806.5-2016的执行标准,无法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判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四、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五、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同时附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网页截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蚝油挤压器系由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台州市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生产,台州市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蚝油挤压器的外包装标签上,用中文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品型号KG01AN10、合格证、使用说明、转接头安装方式、食品接触用材料信息、台州市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厂址、产品的执行标准是Q/WSP108《按压泵》及生产许可证号浙XK16-204-03477等内容。某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721669373C的测试报告,载明上述蚝油挤压器符合GB4806.7-2016、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某锅具官方旗舰店”店铺的网页上有文字载明“食品级材质 安心无异味”。

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虚假宣传一案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的商品标签上已标注了商品的食品接触用材料信息、产品型号、执行标准及生产企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发现商品标签存在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问题,对其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网页截图、举报单、现场笔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测试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产品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系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职责。被举报人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辖区内,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被举报人产品即蚝油挤压器包装上的标识已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材质及说明书等内容,该标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且有产品测试报告证实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谁,因此申请人举报的蚝油挤压器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等事项,并不存在。被举报人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上称其为“食品级”,虽不严谨,但未对涉案商品作虚假宣传,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网页上“食品级”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11月7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经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共有核查期限3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的核查期限并未超过30个工作日,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