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5105142/2021-1464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责任分解(试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14: 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文件

 

 

椒环发〔202225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责任分解(试订)》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队、中心、站:

现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责任分解(试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2022年5月23日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及责任分解(试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实践,是加快推进美丽椒江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制度保障。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构建责任明确、责任协调、高效运行、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重点指中央、省和市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案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案件线索管理、索赔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效果评估、资金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

第四条 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对前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纳入案源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根据主要受损环境要素,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分为“涉大气类”“涉地表水类”“涉土壤和地下水类”“其他(交叉)类”等4类,并纳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库》归类管理。[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执法队]

第五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违法“一案双查”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案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纳入案源数据库。[牵头科室:执法队;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生态、宣教法制)]

第六条 经过调查分析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执法队、综合科等职能科室对涉及本业务线的案件线索是否需开展索赔调查工作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填报《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审查表》。对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填写《不启动索赔登记表》,提出暂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原因、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具体情况。[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执法队]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填写《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表》。[牵头科室:执法队;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办公室(监测中心)]

第八条 调查应当及时,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因工作需延长的,经各业务线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延期审批表》。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并将提出启动索赔或者终止案件的意见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执法队]

第九条 案件明确赔偿义务的,综合科(生态)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执法队协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调查和鉴定评估。[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执法队]

第十条 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综合科(宣教法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具体数额、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 [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执法队]

第十二条 对赔偿义务人明确且有磋商意愿的,需向赔偿义务人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执法队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人送达告知书,带回送达回证和回复函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综合科(生态)。[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执法队、综合科(宣教法制)]

第十三条 磋商会议由综合科(生态)组织实施,执法队及相关职能科室、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赔偿义务人等参会。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财政局、所属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会。与会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就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损害赔偿评估、义务承担、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作事实阐述、情况说明或表态意见等。[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执法队、综合科(水、气、土、行许)]

第十四 磋商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协议后30日内,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赔偿协议、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材料。[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综合科(宣教法制)]

第十五 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三)已召开磋商会议 3 次难以达成一致的;

(四)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五)对违法基本事实否认的等其他情形。

对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对磋商异议事项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按照有关程序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提起诉讼。[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宣教法制);责任科室:办公室、执法队]

第十六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及时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综合科(宣教法制)]

第十七条 若赔偿义务人不明确的或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认可的,综合科(生态)负责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案件调查和鉴定评估专项资金,办公室协助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后,综合科(生态)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或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名录内的单位或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支撑单位开展调查和鉴定评估,做好有关责任工作。[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办公室]

第十八 执法队加强对辖区内修复工作日常监管;综合科(土)负责指导土壤、地下水等修复工作;综合科(水)负责指导地表水、海洋修复工作;综合科(气)负责指导涉气方面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1个月内,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材料[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综合科(水、气、土、行许)、执法队]

第十九 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赔偿义务人需向赔偿权利人报备变更内容并得到书面同意;重大变更需重新组织评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并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经赔偿权利人同意后方可中止修复项目,并缴纳赔偿金。[牵头科室:综合科(生态);责任科室:执法队、综合科(水、气、土、行许)]

第二十条 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的考虑因素。[牵头科室:执法队;责任科室:综合科(宣教法制)]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设立椒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向赔偿权利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责任科室:办公室]

 

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密切责任,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认真做好资料积累整理和归档保管。积极争取财政对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四章    

本办法由局综合科(生态)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图

2.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表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查表

4.不启动索赔登记表

5.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延期审批表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交清单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库

 

 

 

 

 

 

 

 

 

 

 

 

 

 

 

 

 

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签报人:

事件名称


发生时间


涉事单位名称


发生地点


事件排查渠道


可能的污染物

(种类、数量)


受损环境要素


事件经过简介


可能引发的生

态环境损害


已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工作计划


事发地周围环

境敏感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查表

案件名称


案件排查渠道


案件分类


案件简介


涉及具体环境

要素(大气、地

表水、土壤和地

下水等)的相关

部门意见

(由水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大气环境管理部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部门填写)

案件适用性认

定意见(明确是

否启动办理)

 

 

(由法规部门填写)

(由生态部门填写)

备注:案件名称按照“地区+义务人+损害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格式确定。


附件4

不启动索赔登记表

案件来源


编号


案件名称


案件简介及不启动索赔理由

 

 

经办人:

               

涉及具体环境

要素(大气、地

表水、土壤和地

下水等)的相关部门意见

 

 

 

 

签名:          

     

法规部门

意见

 

 

 

 

签名:

       

生态部门

意见

 

 

 

 

签名:

      

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备注


 


附件5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延期审批表

案件来源


案由


赔偿义务人

名称(姓名)


地址(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案情简介及申请延期理由

 

 

 

经办人:

               

涉及具体环境

要素(大气、地

表水、土壤和地

下水等)的相关部门意见

 

 

 

 

签名:          

      

法规部门

意见

 

 

 

 

签名:

        

 

生态部门

意见

 

 

 

 

签名:

     

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附件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交清单

 

案件名称:                                  发生地点:

 

赔偿义务人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内容

份数

备注

1

立案决定书



2

调查取证材料



3

调查报告



4

行政处罚决定书(含文号))



5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6

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磋商回复函



7

意见书送达回证及磋商回复函



8

暂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决定书及原因、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具体情况材料



9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10

其他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接收人:

 

   


附件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库

 

序号

地区

案件名称

发生

地点

发生

时间

案件

来源

案件

类别

案件启动办理意见

1








2
































……








 

备注:“案件来源”根据案件线索排查渠道填报,分为3大方面;“案件类别”分为“涉大气类”“涉地表水类”“涉土壤和地下水类” “其他(交叉)类”等4类。

 

 

 

 

 

 

  抄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