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367H/2023-1447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大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台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和《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113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现就做好2O23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椒江区范围内有意向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区各经营单位只能申请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允许销售日期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标注为准。
二、经营条件
(一)经椒江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本行政区内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并由有资质人员负责销售。
(四)实行专店销售。凡原始设计为居民住宅楼、民居建筑等做商铺使用(一层用作商铺、开墙破窗改造成商铺以及连墙搭建作商铺)的,一律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不与居民住室连体的沿街商铺,可设置为烟花爆竹经营点;临时以不燃材料搭建构筑物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销售期满后应当予以及时拆除或移除,恢复场地原貌。
(五)集中定点销售区域。建成区范围街道各燃放点周边500米范围内。海门街道:陶王菜场南面停车场;民辉综合市场东面空地;育才路与中山东路交叉路口工行广场;百果锦悦广场停车场。白云街道:市民广场喷泉观景台(鸽子亭至月亮桥范围);和合公园(中心大道至开投大厦范围);江滨公园千里海塘纪念碑;中山广场。葭沚街道:大桥公园广场;台州市体育广场;椒江区体育馆广场;花泾临时房区块。
(六)烟花爆竹销售场所需经专项安全检查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最大存放量应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存放量不超过5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15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7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在15-25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10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5-35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14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35-5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190箱(超过200箱的须经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备2具5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店内做到烟花爆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在醒目处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室内无明火、床铺等生活设施, 经营场所周边15米以内无明火,悬挂“2023年度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横幅和监督举报电话:12345。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进、出货台帐,台帐记录留存1年备查。
(九)无安全事故、往年无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户。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10)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2)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2023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22日、2023年2月5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三天。
(三)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22日、2023年2月5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三天。
四、报名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可到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或点击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921d9706-2601-4ac0-a1f6-30bcdb20425d直接下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2023年1 月6日—2023年1 月11日
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C24-32)
联系电话:0576-88836870、88836010
六、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窗口后,先由相关街道初审,初审合格后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集中受理完毕之日后9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由区应急管理局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凭下列资料按照通知日期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4)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5)202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现场审查合格意见书。
申报单位对上述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及时公布各街道(镇)零售网点分布情况。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202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现场审查不合格意见书
4.202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现场审查合格意见书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受理编号: | 所在街道: |
烟花爆竹经营( 零 售)许可证申请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2.申请书封面的“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3.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4.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可不盖。
5.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6.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7.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8.自查情况由申报单位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表1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经济类型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销售人员 | 人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C级[ ]D级[ ] | |||||
申请存放量 | ||||||||
申 请 意 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表2 烟花爆竹申请点自查情况表
审 查 项 目 | 自查情况 |
1、工商营业执照。 | |
2、烟花爆竹实行专店销售,商用型和商住型综合体建筑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在裙房一层沿街对外商铺,并用砖混实体墙做左、右、后三面防火隔离,不得留有门窗等通道。 | |
3、烟花爆竹申请点临时以不燃材料搭建建构筑物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 | |
4、烟花爆竹申请点与政府机关、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5、烟花爆竹申请点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
6、烟花爆竹申请点至少配备2具5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 |
7、烟花爆竹申请点要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 | |
8、烟花爆竹申请点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 |
9、烟花爆竹申请点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申请点。 | |
10、烟花爆竹申请点内有无明火、无床等生活设施及周边15米以内有无明火。 |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审查书
经营单位:
经营地址:
经营类别:季节性零售
审查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
表1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1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1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 表2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椒LS[ X1 ] X2 号。其中:LS为季节性许可证的汉字简称;X1为发证年份;X2为证书顺序编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3 | 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4 |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 | |||||
5 |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 |||||
6 | 烟花爆竹经营点与周边安全距离符合情况 | |||||
7 |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识、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 |||||
8 | 烟花爆竹申请点与老经营点距离符合情况 | |||||
9 | 专店销售符合情况 | |||||
10 | 大型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 | |||||
审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
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表2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
经济类型 | ||||
限制存放量 | ||||
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C级[ ]D级[ ] | |
证书编号 | (椒)LS 〔 〕 号 | |||
证书有效期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 |||
发证日期 | 20 年 月 日 |
附件3
202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现场审查不合格意见书
街道 路(村) 号: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椒应急〔2023〕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点进行现场安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你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点不符合销售安全要求,审查不予以通过。
特此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202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现场审查合格意见书
街道 路(村) 号: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椒应急〔2023〕 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点进行现场安全审查。经审查,你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点符合销售安全要求,审查予以通过,请准时参加安全培训。20 年 月 日后,凭此件和其它资料到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区办证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