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2-146789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椒江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三季度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 2022-09-23 11: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15起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台州市椒江富泽塑料配件加工厂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7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富泽塑料配件加工厂检查,发现该浸漆车间、危化品仓库约三十平方左右,按国家标准应安装约2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且企业未安装。台州市椒江富泽塑料配件加工厂浸漆车间、危化品仓库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椒江富泽塑料配件加工厂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拓安机电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8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拓安机电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台州市拓安机电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拓安机电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迈珑(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9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迈珑(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迈珑(浙江)塑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迈珑(浙江)塑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7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7月2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疏散通道被占用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7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疏散楼梯被占用,车间安全出口物品堵塞,油墨印刷车间电气设备不防爆(灯具、电机、开关、动力柜),员工教育与培训未如实记录等安全隐患,企业在明知存在这些隐患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隐患滞留。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科瑞包装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营海东造船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有限空间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国营海东造船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现场船舱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见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工业气瓶软管未按标准区分颜色;气瓶、焊机、配电箱未定置摆放,安全间距不足;气瓶与配电箱安全距离不足,配电箱箱体破损;脚手架部分边围栏高度不够;气瓶软管老化开裂,气瓶软管连接处用铁丝绑扎;调漆间门未向外开启,顶棚缺失,使用铁制工具开桶,未设置机械通风;焊机接线柱连接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国营海东造船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国营海东造船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国营海东造船厂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未为2名模具车间工人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该2名工人穿拖鞋上岗作业;4名新进员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时间与教育培训记录不符。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8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百利塑膜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新星月印染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安装、使用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新星月印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冰醋酸仓库内防爆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应设置在距离地面30-60cm之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浙江新星月印染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新星月印染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2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规范安装、使用安全设备,铝熔炉未规范设置应急储存设施(6台),部分熔炉与压铸机末设置安全联锁装置(1台),未做防溅措施(6台),燃烧机上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采用湿式除尘未安装氢气报警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存在安全隐患。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9月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通宇变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施冬生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椒江外贸罐头食品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已有2月、3月、5月教育培训台账记录,无7月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冬生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施冬生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施冬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宇星制针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宇星制针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为生产无纺针类的金属制品企业,执法人员查阅企业的台账资料,发现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在对企业的厂区、车间检查时,发现企业对厂区内的各场所、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未开展风险辨识,也未建立厂区、车间、岗位风险四色图,对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台州宇星制针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9月1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宇星制针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红傢妆家居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红傢妆家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虽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度,也按制度要求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台州市红傢妆家居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1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红傢妆家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虽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度,也按制度要求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9月1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国振家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8月1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国振家具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木制品加工车间4台砂光机前端未安装火花探测器,未规范安装、使用安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浙江国振家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国振家具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四海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四海机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盖板缺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压缩空气管道未标注介质流向、旋臂起重机挂钩防脱落装置失效、机械设备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等安全隐患,企业在明知存在这些隐患情况下,因未及时跟进,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隐患滞留。台州市四海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四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