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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2- 09- 02 17: 16 访问次数:

机构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
机构职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第三条  事务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务中心开办资金13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事务中心宗旨:降低洪涝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事务中心业务范围:防汛防旱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工作,防汛防旱应急救援相关辅助工作,防汛防旱演练及相关制度拟定的行政辅助工作。

第七条  事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事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事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事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事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 事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事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事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工作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事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事务中心宗旨,维护事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事务中心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组织纳入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事务中心在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防汛防旱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事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防汛防旱工作。

第十六条  事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办公的行政辅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规章和标准,参与组织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的行政辅助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的行政辅助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等行政辅助工作等。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应急管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应急管理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事务中心未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事务中心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纳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执法内容、防汛防台相关信息等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事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事务中心委托举办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事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主管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事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事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事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事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事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事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事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事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事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事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事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事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椒江区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机构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16号
联系方式: 0576-89230595
岗位负责人: 何金昱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夏令时:8:30-12:0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