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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办结全省首例虚构原价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2-07-06 08: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今日椒江

3月3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保健器材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活动KT板上标有“原价”“活动特惠价”等字样,涉嫌虚构原价。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从事按摩椅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专宠时刻,就坐女王”的活动KT板和宣传单,当事人称按摩椅的原价是按官网的建议零售价确定,且无法提供有效交易票据作为支撑其标示原价的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说明态度诚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且实际成交价格确实能够使消费者获得优惠。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作出不予处罚处理。

据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虚构原价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还属全省首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葭沚所副所长颜炳祥表示,在《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在出台全省首个县级政府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月15日,《关于实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意见》正式发布。

保健器材商行负责人曹经理表示,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对我们线下零售行业的冲击很大,市场监管局的“柔性执法”给了我们一次纠错的机会,让我们更深层次地学习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也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温度,增强应对困难的底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