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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2- 07- 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陈某法不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7-25 16: 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43号

申请人:陈某法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台公(椒)(海)行罚决字〔2022〕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5月16日11时许,申请人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博奥商海一层083号商铺正大国际养生馆附近排队做核酸,在排队期间听说百合花能治疗咳嗽,正好家中孙女在咳嗽,恰巧看到旁边花坛中有一棵百合花。申请人认为此花坛是公共场所,不应该是私人种植的地方,肯定是野生的,所以就挖了回去。放在上班的地方博奥商海底层超市的后门晾晒,并未进行掩藏。复议理由一、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恶意行为,具体如下:1、申请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2、申请人从未有过违法经历,是有正式工作的老人;3、此花坛是公共场所,并非私人所有,因此此花坛上的植物并不属于个人所有,并且个人也没有权力把私人的花木种植到公共场所,所以申请人断定此花为野生的。二、调查期间,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后,超市就立即开除了申请人,申请人不但丢了工作,并且受到同事的非议,此事对申请人的心理和经济都带来了严重的打击。三、被申请人所认定该株百合花的价值为100元无任何依据。四、被申请人办案人员让申请人缴纳行政拘留押金1000元和赔偿款100元共计1100元,都转入办案民警的私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里,在交完钱后,并未开具凭证。行政处罚书也是申请人回来后,家属去要的,但押金跟赔偿款的凭证至今未收到(附转账记录2张)。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际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根据此条例作出判决。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重,并有严重的倾向性。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2022年5月16日12时29分,本案被侵害人朱某芝报警称其本人放置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博奥商海一层083号正大国际养生馆门口的花坛处的一株百合花被盗,损失价值约100元。被申请人接警后受案调查查明:2022年5月16日早上11时05分,申请人陈某法窜至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博奥商海一层083号商铺正大国际养生馆门口花坛处使用作案工具铲子挖走一株百合花,该百合花价值约100元。申请人到案后主动退还被盗的百合花,并主动赔偿被侵害人的财产损失,获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对其减轻处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其认为此花坛是公共场所,花坛上的植物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且公安机关认定所认定的该株百合花的价值为100元无任何依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的民警对被侵害人朱某芝进行了询问,其称本人放置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博奥商海一层083号正大国际养生馆门口的花坛处的一株百合花被盗,损失价值约100元,另外被申请人的民警对申请人也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知明确,知道这是偷盗行为,系觉得花好看,一时冲动冲昏了头脑,就把这花私自挖走,另外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认可了被侵害人朱某芝对被盗百合花价值100元的说法,对朱某芝的100元损失进行了赔偿,鉴于双方对该被盗百合花的价值认定没有异议,且该被盗百合花价值明显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被申请人没有对该被盗百合花进行鉴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其盗窃的行为定性无异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二日的决定,并收缴作案工具铲子一把。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朱某芝的陈述、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的民警在接警后发现有盗窃事实存在,随即受案。后被申请人的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各项权利。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的民警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于当日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决定并收缴作案工具铲子一把。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办案人员让其缴纳押金1000元的事实非本案执法行为,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博奥商海一层083号商铺正大国际养生馆门口花坛处,申请人用铲子将正大国际养生馆工作人员种植的一株百合花(价值约100元)挖走,经正大国际养生馆工作人员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经调查,申请人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退还挖走的百合花,赔偿了被侵害人的损失100元,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台公(椒)(海)行罚决字〔2022〕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二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缴铲子一把,申请人当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回执、辨认照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申请人用铲子挖走他人种植在门口花坛处的百合花,该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自己也承认上述事实。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取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海)行罚决字〔2022〕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发后,申请人主动退还挖走的百合花,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存在减轻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铲子一把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以及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由于本案涉案物品一株百合花的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海)行罚决字〔2022〕00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