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209L/2022-145528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案答复的函
吴平更代表:
你在台州市椒江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解决村社股份制改革后续问题的建议》(第117号)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区根据省、市股改意见,制定并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椒区委发〔2014〕106号),在2015年初启动全区村社股份制改革。目前除个别村社因内部矛盾突出、村情复杂、集体资产庞大、社员资格界定难、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等问题,绝大多数村社已完成股改。
一、关于股改实行静态管理的说明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椒区委发〔2014〕106号)文件规定,股权管理原则上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模式,即股权管理必须保持稳定,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而随时随意去调整股权关系。
实施静态管理,是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不仅解除股东对“城乡集聚”、“统一户籍”后集体资产、股东权益被侵占或丧失的担忧,也解除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村社股东户籍迁移受村社股东股权保留与否矛盾的困扰,为打破现行行政区域,建立城市新社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创造条件。如果采取股权动态管理模式,即随着享有股权人员的死亡和新生儿的出生,定期调整股权分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确权纠纷,后续的麻烦仍然存在。
因此,股权实施静态管理是保护农民集体财产长久利益关系的基础,是村社股份制改革的核心政策,是省政府经过充分考虑决定的,轻易不能突破。
二、关于股改后新增人员待遇享受问题
股权享受对象依据各镇(街道)制定的股改基准日及《关于股权享受对象具体界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进行界定。股东有按股取得分红的权利,年满18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股东(持有本社人口股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股改基准日之后新增人员不纳入股权享受对象范围,但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赠予的形式获得股权。部分村社为平衡股改后各方利益,继续向在册社员(包括股改基准日后新增人员)发放生活费(粮食款),稀释了股东收益份额。而目前股权继承和流转运用到实践的例子少之又少,新增人员通过转让、继承等获取股权面临诸多困难。
三、关于股权继承和转让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股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也就是说,是否具有社员资格是享有本村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置条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是非社员股东,也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改后新增社员,年满18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于股权转让,《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因此,股权转让是有范围限制的,仅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交易。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在本社社员间进行,最大程度避免股权外溢。
四、关于独生子女分红奖励
独生子女分红奖励政策主要由父母双方享受,在全区范围内实行静态管理模式。已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人口股股权按单人设置,股份分红按每人1.5计算,独生子女本人股权及分红均按单人计算。
2016年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允许生育二孩,我区适时出台《关于计生政策调整后独生子女父母的股权界定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在股改时已取得独生子女证且没有违反计生政策再生育子女的,父母继续享受每人1.5股人口股分红,不再进行调整;股改后,原独生子女父母因违法生育导致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发生变化的,取消其原享有的0.5股人口股分红奖励。独生子女父母0.5股人口股分红仅限于本人享受,不得转让、继承。
股改基准日前来不及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短期内办证有困难的人员,必须事先告知村社相关情况。村社应当保留其本人0.5股独生子女分红奖励资格,待办证完成后给予待遇享受。
五、关于征地款分配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款与经营性收入存在本质区别。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失地的补偿。而经营性收入主要指村集体开展的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目前全区土地征用补偿款基本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在册人口和被征用承包地面积各半的比例(此类方式)发放到户,而不是按股份量化模式分配。村社按股分红的部分主要为年末累积的经营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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