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0578/2022-144784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2- 06- 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吴某红不服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6-14 15: 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39号

 

申请人:吴某红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椒葭法处〔2022〕07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要求某村委会按村民待遇发放分红和享受村民股份量化权利。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的证据和其它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6月6日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村村民郑林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郑丽,后因与前夫感情不合离婚,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因没有房屋居住,现仍住在前夫家。申请人为要求村分配房屋及村委非法扣除申请人应该享受的村民分红,向被申请人反映,现被申请人作出椒葭法处〔2022〕07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反映作出不公平的决定。具体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的椒葭法处〔2022〕07号决定书明显不公正。申请人自2003年6月6日与前夫郑林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椒江区葭沚街道村开始,申请人就是村的村民,理应享受本村的所有待遇。申请人后来与郑林离婚至今已有十二年,按台州市椒江区农村宅基地安置的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应该有权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宅基地及套房的分配安置,但被申请人的椒葭法处〔2022〕07号决定书却推托“无法答应,村两委同意在政策制定后再答复你”,这明显是不公正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作为村的村民,按我国法律规定,必须有房屋的安置,申请人作为村村民,要求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享受村民分房政策,理应得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并督促村两委依法落实申请人的房屋分配安置工作。

二、村两委扣除申请人分红是非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村村民,应该享受本村村民所有的福利待遇,包括年终分红。申请人按村村务政策处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婚超过五年,离婚后没有再婚,理应享受村分红、分配的规定。被申请人以“村规民约规定结婚未满10年离婚的,不享受村民分红及其它福利待遇”,申请人认为是非法的。申请人作为村村民,原来户籍已被取消,如果村村委不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分红,申请人就无任何地方可享受村民权利。显然,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强烈要求以村村民待遇落实申请人的房屋安置,并享受年终分红、分配及今后村民股权量化等权利,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椒葭法处〔2022〕07号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其与前夫郑林已离婚12年左右,一直没有房屋,要求村里给其安排一套套房或地基;另要求给其与女儿发放2021年度的村民待遇每人1500元,总计3000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受理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如下事实:申请人与其前夫郑林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生育一女郑丽,后于2010年4月离婚。女儿随申请人抚养。之后,被申请人所属驻村干部多次与申请人所在的村两委及申请人本人进行沟通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根据了解的事实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书》:1、关于套房或地基的诉求。虽然村今年准备改造拆迁,但目前还在启动阶段,土地补偿款还没发放,承包权也未收回,正在核算清查历年的村民土地账目,后续的拆迁安置方案仍未制定,在政策不明确的前提下,无法答应申请人的套房或地基审批诉求。村两委同意在政策制定后再正式答复申请人;2、关于享受村民分红待遇的诉求。申请人与郑林于2003年结婚,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未主动上报,仍居住在一起,村里一直不知道两人离婚,2021年之前的分红也照常发放。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来村咨询分房审批地基事宜时才得知其离婚事实。根据村村规民约规定,外来女子结婚未满10年离婚的,不享受村民分红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申请人结婚7年离婚,不满足村规民约规定的要求,因此不能享受村村民待遇。同时,多余发放的分红将通过其女儿的分红进行抵扣,故2021年的村民分红款不再考虑申请人与及其女儿,直至扣回多发的,再恢复其女儿的分红发放。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受理了答复人的信访事项,2022年4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葭沚街道村村民郑林于2003年6月16日结婚,申请人户籍于2003年10月迁至葭沚街道村,2005年10月育有一女郑丽,双方于2010年4月14日协议离婚,女儿随申请人一起生活,一间村宅基地归郑林。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浙江省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安排宅基地或套房一间以及要求享受村民分红待遇。后该信访案件转至被申请人处。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椒葭法处〔2022〕07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安排宅基地或套房一间的诉求,由于村将改造拆迁,拆迁安置方案未出台,无法答应申请人的诉求,待村同意并制定政策后再行答复;二、关于享受村民分红待遇的诉求,根据村村规民约规定,女方在结婚10年内离婚的,不享受村发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由于申请人结婚7年离婚,因此不能享受村村民待遇。

另查明,直至申请人向浙江省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时,村村委会未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村村务政策处理实施方案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虽然以信访的形式提出诉求,其实质内容一是要求被申请人同意安排其宅基地或套房一间,二是要求享受村委会的村民分红待遇。被申请人对上述诉求作出的处理意见,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关于第一项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第九条关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房屋的办理流程规定为:“(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上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后,再报送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本案申请人户口虽在村,但村村委会从未将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递交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人迳行要求被申请人给其一间宅基地,程序不符合规定;至于安排套房一间,由于拆迁工作尚未开始,政策尚未出台,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无法答应申请人诉求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关于第二项要求享受村村民分红待遇的诉求,系申请人与葭沚街道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村村委会属自治组织,申请人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引用《村村务政策处理实施方案》,作出申请人不能享受村民分红待遇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椒葭法处〔2022〕07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