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33XB/2022-14423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5- 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四期)
一、抽检编号为GC20330000002732604 3+2紫米面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0330000002732604;产品名称:3+2紫米面包;生产日期:2020-10-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88天;不合格项目:霉菌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阿力副食品批发商行;标识生产企业:冠亦(嘉兴)食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3+2紫米面包。上述3+2紫米面包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3+2紫米面包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台州椒江顺新食品商行购进“3+2紫米面包”5件,价格为45元/件,每件的重量是5斤,并于店里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2元/千克。货值共计247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紫米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051号)
二、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002745912 多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002745912;产品名称:多宝鱼;生产日期:2020-10-2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成伟水产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多宝鱼。上述多宝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多宝鱼为鲜活水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台州农港城B2区125号摊位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摊位经营面积为19平方米。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从葭沚水产品交易中心名为“三毛”的摊贩处购进多宝鱼3千克,进价14元/千克,共计42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销售多宝鱼2.8千克,包含抽样数量1.8千克,销售价为30元/千克,共计销售84元,共计获利44.8元,剩余一条多宝鱼(0.2千克)当日未销售完当事人的经营者已自行处理,该批次多宝鱼共计货值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多宝鱼的相关进货凭证。上述多宝鱼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含有超标的恩诺沙星的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一、没收违法所得44.8元;二、罚款1万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53号)
三、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5530036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5530036;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0-2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张青妹;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姑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从位于万济池菜场门口的流动货车上购进4千克上述不合格虾姑,购进价格为70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130元每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虾姑未索证索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240元;二、处罚款3000 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