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970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4- 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18号
韩某某: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体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官富停车场内西北面的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个体作坊主要从事废塑料造粒项目生产,该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你个体作坊废塑料造粒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个体作坊主要从事废塑料造粒项目生产,主要生产工序为废塑料—造粒—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造粒生产线1条,废塑料约2吨、塑料造粒成品约3吨,现场未发现任何废气处理设施,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二、你个体作坊废塑料造粒项目于2021年3月份完成建设并开始投产,项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
你个体作坊废塑料造粒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个体作坊废塑料造粒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2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2月28日直接送达。你收到后于2022年2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减轻处罚,主要理由是:积极进行整改,将原场地进行了清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受疫情影响,自身经营困难,对于支付罚款非常困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2〕4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针对你的陈述和申辩,我局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鉴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积极进行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浙环发〔2020〕10号文件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第十一条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集体审议,依法决定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进行二次告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4月6日直接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2〕10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经中望集团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个体作坊废塑料造粒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1749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对你个体废塑料造粒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252元的决定,对你个体废塑料造粒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的行为作罚款人民币287000元的决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贰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主送:韩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