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703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4- 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17号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55710752
法定代表人:叶再林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小园山。
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厂区西面建有一调漆间(现场检查时未在调漆),房内敞开存放着五大桶和两小桶油漆,调漆间窗户敞开,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有明显油漆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船舶修理项目生产,厂区西面建有一调漆间(现场检查时未在调漆),房内敞开存放着五大桶和两小桶油漆,调漆间窗户敞开,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有明显油漆味,存放过程中油漆挥发产生的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窗户排放至外环境。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2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3月2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椒罚告字〔2022〕5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主送: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