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5105142/2022-143702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 04- 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环椒罚字〔2022〕16号

发布日期: 2022-04-11 14: 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郭某某

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体位于椒江区下陈街道中心南路1号东面的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个体主要从事塑料收售、粉碎项目,厂房西面院子内露天堆放着6个麻袋,里面装有废机油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对你个体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个体主要从事塑料收售、粉碎项目,现场检查时你正在从事分拣作业,未在粉碎。厂房内有一台粉碎机,厂房西面院子内露天堆放6个麻袋,里面装有废机油瓶,共重150公斤,执法人员打开废机油瓶发现瓶内有少量机油,废机油瓶存放地面做了水泥硬化,未采取其他防腐防渗漏措施。经调查,你从2022年元旦至今一直将废机油瓶露天堆放在院子内,但未粉碎

我局认为你个体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3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3月22日直接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2〕9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主送:郭希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