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697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4- 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15号
台州市江北船舶修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5885XL
法定代表人:杨伟伟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浦村。
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码头的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小型船舶修理项目生产,危险废物仓库里面有四个油漆桶未贴标签标识,废油贴了标签但只有种类名,无日期、重量等必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小型船舶修理项目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吊机、船台和其他配套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危废仓库检查时发现仓库门口外面已贴好标识标签,但危废仓库里面有四个油漆桶未贴标签标识,废油贴了标签但只有种类名,无日期、重量等必要信息。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3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3月2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2〕8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主送:台州市江北船舶修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