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2-143696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4- 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2〕14号
台州市顺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9136994P
法定代表人:阮善顺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三顶桥村。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椒江区下陈街道三顶桥村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喷水织布项目生产,单位厂房东面有一个废涤纶丝堆场,该堆场内有20包废涤纶丝,重约800公斤,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废涤纶丝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单位主要从事喷水织布项目生产,单位厂房内有90台喷水织布机,约20名员工在各岗位上从事生产,厂房东面有一个废涤纶丝堆场,该堆场内有20包废涤纶丝,重约800公斤,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废涤纶丝台账。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7月2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至今未曾建立废涤纶丝台账。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3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3月1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2〕7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主送:台州市顺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