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30578/2022-14323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
成文日期: | 2022- 03- 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金某翔不服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8号
申请人:金某翔。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1号申请人在朝晖路298号临时停车就被贴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临时停车,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朝晖路298号马路上停车地方并非人行道和行车道,旁边都是有车位的,就这一个地方没有画车位线,道路标线不清晰,申请人只是临时停车,工作人员也并没有打电话先提醒,执法没有温度,存在不合理性,其他大部分省市在不影响交通的违停下都会事先告知驶离,如果无法驶离才会贴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罚。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答复:一、申请人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2年02月21日14时18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巡逻至台州市椒江区朝晖路298号边人行道上,发现该车在人行道上停放,地面无停车泊位。经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后,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02月22日被申请人的窗口工作人员已向申请人出具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执法职责明确,法律依据充分。根据椒政办发〔2020〕61号文件,列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没有施划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已违反上述条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行为应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该省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三、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该函件认为,城市人行道是指城市范围内功能或主要功能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申请人车辆停放的地点属于人行道范围,且未施划停车泊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1日14时18分左右,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巡逻发现,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椒江区朝晖路298号附近的人行道上,该位置未施划机动车停车位。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在驾驶室车窗外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车主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途径。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行为,处以150元的罚款,并当场送达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执法人员《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现场照片证据、《违法停车告知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椒江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174号)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椒政办发〔2020〕61号)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案申请人在未施划机动车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行人通行,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违停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