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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签了个字,惹上上百万官司

发布日期:2022-12-05 09: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今日椒江

因为12年前写的一句话,徐某甲被人告上法庭,差点儿就要承担上百万的保证责任。近日,椒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10月,朱某与徐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徐某乙将坐落于椒江某小区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朱某,价格为518000元。徐某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下方备注:我愿意为该房甲方(即徐某乙)作担保。

协议签订后,朱某按约向徐某乙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徐某乙将房屋交付给了朱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2月,朱某将徐某乙起诉至椒江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徐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其后,朱某了解到,上述房屋已经被徐某乙抵押给了其他人,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因此,朱某再次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与徐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徐某乙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溢价款合计1295000元;徐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甲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情绪激动。他无法理解,自己当时只是出于好心才帮忙签个字,况且签字时间是在12年前,为什么会惹来上百万的官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某甲确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也未约定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然而朱某曾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徐某乙履行义务,这个时间距今已超过六年,保证期间已过。朱某要求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徐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解除,判令徐某乙向朱某返还购房款508000元,并赔偿朱某损失787000元,驳回了朱某要求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