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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68P/2022-0026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 01- 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22- 01- 19 16: 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椒江区人民政府,台州市教育局:

2021年,椒江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教育局的关心指导下,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我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2021年,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2项,分别为教师资格认定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全年共受理行政许可案件545件,其中485件为教师资格认定,60件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行政许可案件总受理量同比上升81.67%。主要原因:一方面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导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数减少。而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均如期举行,因此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是受“双减”政策影响,我区近半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选择终止办学,因此申请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数也有大幅增长。所有的行政许可案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且全年无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2021年,我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为零,与去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椒政办发〔2020〕61号)规定,我局“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和“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两类教育行政处罚事项已经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我局不再行使。

二、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情况

2021年,无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无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三、已采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致力于在教育领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年行没有因执法问题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坚持应用“双随机”执法方式。研究制定《2021年度椒江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全年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6次,共计对全区93家校外培训机构和13家民办学校开展现场联合检查,认领抽查事项覆盖率和认领事项掌上执法率、公示率、任务完成率均100%,跨部门监管率达到87.5%,应用信用规则率达到100%。查证并处置校外培训机构智能监管风险情况2起,风险事件处置率达100%。

(三)持续开展培训机构乱象治理工作。针对教育培训重点领域,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共收到举报和投诉46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282余人次,查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70个,平稳处置教职工劳资纠纷和学员退费纠纷161起,帮助解决群众困难问题285个。

四、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行为情况

2021年,无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处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力量不足。缺乏专职法制人员和公职律师。因编制原因,执法人员数量不多且分散在各业务科室,导致开展执法行为时易出现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相关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当前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对相关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自觉树立起主动提升业务能力和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意识。

六、相关工作建议以及对策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执法研讨、典型案例分析等活动,推进干部队伍执法交流,拓宽执法视野。多角度多方位加强法律培训,尤其是新修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更新知识储备,进一步增强服务、执法、监管能力。

(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扩大执法监督范围与力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附件1: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附件2: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1

2021年度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椒江区教育局

   项  目

数 量

本地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重大行政

许可备案

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情况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举行听证程序

时限

收费

应备案︵件︶

实际备案︵件︶

审查纠正︵件︶

撤销

撤回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总数︵件︶

责令改正︵件︶

撤销决定︵件︶

责令改正︵件︶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申 请 ︵ 件 ︶

受 理 ︵ 件 ︶

不予受理︵件︶

准予许可︵件︶

不予许可︵件︶

总数︵件︶

其中

按期完成︵件︶

告知延长期限︵件︶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件︶

事项︵件︶

金额︵元︶

总数︵件︶

其中

总数︵件︶

其中

依职权举行

依申请举行︵件︶

需赔偿︵件︶

赔偿金额︵元︶

需补偿︵件︶

补偿金额︵元︶

法定听证︵件︶

需要听证︵件︶

各部门(街道)

椒江区教育局

2

545

545

0

545

0

0

0

0

0

54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2021年度

填表单位: 椒江区教育局                                                                         

承办案件数︵件︶

办结案件数︵件︶

罚没款总额︵元︶

行政处罚情况(件)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件)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处罚执行情况(件)

执法监督情况(件)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

情况(件)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拘留︵人︶

其他处罚

上报备案

经审查纠正数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当事人自行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执行

自行纠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数

决定赔偿数

赔偿金额︵元︶

应上报备案数

实际上报备案数

其中

总数

其中听证程序

申请数

执行数

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

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

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

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其他

告知
听证程序数

实际适用
听证程序数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回申请

审理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诉

审理中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其他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其他

各部门(街道)

椒江区教育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 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 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 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 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 适用程序情况:

(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

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

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 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

“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