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5105142/2022-00149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2- 01- 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环椒罚字〔2021〕43号

发布日期: 2022-01-13 15: 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陈某某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G228国道西面的地藏殿北面发现一危险废物倾倒点,倾倒现场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A9D00的三轮摩托车,你为该车驾驶员,车上装载有1大块废油漆渣、固体废物和废包装袋,在该辆三轮摩托车旁地面堆放有7个包装袋,其中2个包装袋内装有废油漆渣,袋口敞开,部分废油漆渣散落至水泥地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2021年9月15日对你涉嫌在运输过程中非法丢弃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车牌号为A9D00的三轮摩托车及车上装载的废油漆渣是尹继坎眼镜加工个体作坊所有。2021年9月15日下午,你未经尹继坎同意,擅自借用该三轮摩托车,在经过前所街道道感堂村G228国道西面的地藏殿北面空地时将车上装载的废油漆渣、固体废物和废包装袋进行丢弃。

我局认为你在运输过程中非法丢弃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1025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1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1112直接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1〕3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经核实,你于2021年9月15日丢弃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渣)重量为136kg,废油漆渣的处置费用市场价格为4600元/吨。因此,此次丢弃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62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9

 

 

 

 

 

 

 

主送:陈中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