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1-14212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成文日期: 2021- 08- 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椒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20 16: 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图片解读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 2021年度“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浙司〔2021〕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2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公布椒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起草的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按照要求,定期或围绕中心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好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障碍,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目标。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不合现实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政令畅通, 提高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起草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 2021年度“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浙司〔2021〕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2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同意,继续有效的196件,废止的20件。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区政府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关于公布椒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由椒江区司法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