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09L/2021-140173  主题分类: 农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区渔业局)
 成文日期: 2021-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资金申请政策】【申请指南】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椒江区商品有机肥、配方肥补助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01 16: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举一反三专项行动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7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度椒江区商品有机肥、配方肥补助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与要求

(一)补贴产品。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是指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生物有机肥》(NY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要求的产品;水稻配方肥需列入《椒江区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荐目录(2021年)》(椒农水〔2021〕84号)。

(二)支持对象:椒江区域范围内(含台州湾新区),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水稻配方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主体。补贴产品不得用于水产养殖、粮食功能区内“非粮化”应用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标准:商品有机肥(NY 525)150元/吨;生物有机肥(NY 884)和有机肥-无机复混肥(GB 18877)300元/吨。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补贴有机肥数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有机无机复混肥不得超过50公斤/亩。水稻配方肥补助标准为600元/吨,不得超过35公斤/亩。 

二、供肥企业的确定

商品有机肥补助产品实行备案制。供肥企业要求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我区推广商品有机肥的供肥企业,填写椒江区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备案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或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于2021年7月9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通过备案审核的供肥企业信息进行公告,由种植主体自行选择购买。

水稻配方肥生产企业无需备案,由种植主体自行选择《椒江区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荐目录(2021年)》(椒农水〔2021〕84号)内的推荐配方即可。

三、补助操作流程

商品有机肥:申报对象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街道,经确认盖章后向已备案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企业供货时随车交付发票和送货单并做好销售台账。街道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发票等资料进行核实并造册,并在村里公示无异议后,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上交申请表、购肥发票、公示照片、补助资金发放清册(附件5)等资料。

水稻配方肥:申报对象填写椒江区配方肥(缓释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提交至当地街道,街道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发票、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等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村里公示无异议后,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上报申请表、购肥发票、公示照片、补助资金发放清册(附件5)等资料。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完成街道上报的相关补贴材料审核确认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发文,通过“市民卡”等形式拨付所需补助资金至补贴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好商品有机肥、配方肥补助的推广应用工作。各街道要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做好申报对象的登记审核造册、公示等工作,对本区域肥料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把好审核关。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足额供货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种植主体使用产品过程中的疑惑及产生的问题。供肥企业每批供货应及时告知相应的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有机肥每50吨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供货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种植主体若发现供肥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有机肥、配方肥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应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进行投诉举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四)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切实做好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五、实施期限

本文件自2021年7月20日起生效。

附件:1.椒江区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

2.椒江区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

3.椒江区配方肥补助资金申请表

4.2021年度椒江区肥料补贴公示

5.2021年度椒江区商品有机肥(配方肥)补助资金发放清册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椒江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