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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1- 04- 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杨某花不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 2021-04-13 09: 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1〕8号

    申请人:杨某花。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第三人:李某妹,身份证号码为:3326……2429。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0]021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没有参与打架,其看到三位老人打起来之后去拉架,三位七八十岁的老人走路尚且踉跄,被拉架过程中摔倒,与申请人无关。二、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不小心将人推倒,没有其他行为,也没有人因此受伤,也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而出手持械殴打多下申请人的杨某才竟然只拘留5天,同案处罚标准不明。三、打架的原因是故意毁坏财物,办案人员拒绝调查核实,推卸责任,致使案件过错不明,办糊涂案,敷衍了事。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花、杨某清、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5)与杨某才、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9)双方因宅基地归属问题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申请人杨某花用手将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9)推倒在地。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杨某花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杨某才、杨某清、李某妹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伤势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案违法行为人杨某花、杨某清、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5)因宅基地归属问题与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9)发生打架,申请人杨某花动手将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9)推倒在地。申请人杨某花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被侵害人已年满六十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考虑杨某花仅动手将李某妹(身份证号码:3326……2429)推倒,再无其他殴打行为,被侵害人未造成明显伤势,且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互有过错,应当认定杨某花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花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椒江0422汾头洋村殴打他人案予以受案。2020年5月14日对涉案人员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鉴定意见,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期间被申请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果。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某花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杨某花在提出意见后,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于当日作出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0]0214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违法行为人杨某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0]0214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花系杨某清、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5)的女儿;杨某才系杨某员、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的儿子;杨某清与杨某员系兄弟关系。2020年4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在前所街道汾头洋村15X号附近道路上,杨某清、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5)、杨某花与杨某员、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杨某才因土地归属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其中申请人杨某花用手将第三人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推倒在地。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对上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立案,5月14日对涉案人员申请伤势鉴定。202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0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主要内容为因该案受伤人员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正在验伤,案件暂时无法处理,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20年10月26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2020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2020年11月10日其中一方反悔,调解终止。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某花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当日作出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0]0214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杨某花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法定职责。本案申请人杨某花动手将第三人李某妹(身份证号:3326……2429)推倒在地,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第三人已年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的规定,申请人应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但申请人仅将第三人推倒,再无其他殴打行为,第三人也未造成明显伤势,而且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互有过错,应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的规定,申请人的殴打行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作出台公(椒)(前)行罚决字[2020]0214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