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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1- 12- 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姜某日不服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函一案

发布日期: 2021-12-23 09: 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姜某日。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7日中午,申请人接到妹妹电话,说两个陌生男人到她上班的地方讨债,骚扰她正常上班,且两个陌生男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申请人妹妹了解到当天到家中跟踪守候也是他们两个人。下午2时30分左右,申请人赶到妹妹上班的店门口,看到两人仍在店门口。申请人一家在2021年4月6日就受到他们电话骚扰。他们在电话中声称是杭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申请人妹妹欠某银行钱,他们已起诉到法院,法院有开庭传票,让申请人帮助还钱。经核对,他们在店门口打电话用的是同一个号码。不管申请人是否欠钱,申请人夫妻作为亲友都有权利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且申请人妹妹从不借钱。

    申请人从公安机关获取被控告人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确定两人受被控告人雇佣,被控告人接受委托,其中并无委托授权社会黑恶势力采用跟踪守候、爆通讯录等违法犯罪的手段进行侵害他人权利的事项。被控告人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机构商务代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违法经营控告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控告人雇佣社会黑恶势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等超越公司登记经营范围行为违法,并对被控告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函》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受理申请人投诉控告事项,因此不可能违反执法程序已有“经查”这项工作;第二,被控告人雇佣黑恶势力违法开展业务,既有申请人和家人已经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也有公安机关调查后提供的书证《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三,申请人没有受到分公司人员的侵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个陌生人属于被控告人杭州分公司所雇佣,以超出管辖范围不受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查处企业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违法从事法律服务事项,申请人为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中旬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经营控告书》,称被控告人浙江某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玑公司)雇佣社会黑恶势力于4月17日中午到其妹妹姜舞花工作单位上门讨债,骚扰其正常上班。4月6日控告人一家受到电话骚扰,对方在电话中称自己是杭州杭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姜舞花欠某银行钱,要控告人帮助还钱。经核对该电话号码与骚扰姜舞花的电话为同一电话。经过查询,某玑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商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机构商务代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认为某玑公司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违法从事应该经相应机关审批许可的法律服务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对某玑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9月16日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某玑公司对此情况作了说明。某玑公司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对委托人指定的信用卡欠款人进行催缴。接受委托后,某玑公司将对部分人的催缴业务分给杭州分公司,由分公司进行催缴。经查,某玑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的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该经营范围属一般事项,无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该经营范围包括当事人可以从事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提醒服务。被申请人认为,某玑公司接受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对信用卡欠款人进行催缴,实质上是提醒欠款人及时还款,是提醒服务,该行为并未超越经登记的经营范围,该行为合法。退一步讲,假如某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并非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更进一步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申请人要求吊销某玑公司营业执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杭州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因行为发生地在杭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被申请人无权管辖。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9月29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0月8日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经营控告书》,主要内容为:2021年4月,某玑公司雇佣黑社会势力骚扰申请人妹妹及申请人家人,认为某玑公司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违法从事应该经相应机关审批许可的法律服务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对某玑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2021年9月28日,某玑公司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某玑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签订信用卡委托催收合同,并下发银行委托资料给浙江某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某玑杭州分公司)进行催收。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回复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所述相关账户的催收业务,由某玑杭州分公司办理,某玑公司未经营过相关业务,因某玑杭州分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市,超出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不予受理。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签收。

    另查明,2021年4月2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某玑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予某玑公司以下权限:一、采取合法措施对委托人指定的信用卡欠款人进行催缴,并要求欠款人或其他还款人将所欠款项存入委托人指定账号;二、对委托人指定信用卡欠款人的资信、财产情况等进行调查;三、代理委托人就指定的疑似信用卡恶意透支或欺诈等信用卡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报案。

    再查明,实际对申请人妹妹开展催收业务的为某玑杭州分公司,催收行为发生地为杭州。某玑杭州分公司登记的营业场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上述事实有查处违法经营控告书、关于投诉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投诉回复函、授权委托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邮寄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玑公司超范围经营开展催收业务,而实质对申请人妹妹开展催收业务的为某玑杭州分公司。某玑杭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杭州,且催收行为地在杭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事项无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