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5105142/2021-143532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1- 11- 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环椒罚字〔2021〕34-2号
郭某某:
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星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生物)位于椒江区滨海路219号台州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二期西侧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污泥生物处置项目生产,厂区内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该项目涉嫌存在违反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公司污泥生物处置项目涉嫌存在违反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星光生物主要从事污泥生物处置项目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引用蚯蚓生物降解污泥,主要生产设备有铲车2辆、农用车1辆、螺杆泵1台、出泥螺旋泵1台,厂区内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废水流至地面自然蒸发。
二、星光生物的污泥生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9月份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台环建(椒)[2020]83号),项目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建设,2021年3月15日开始投产,但项目投产至今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
我局认为星光生物污泥生物处置项目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违反环保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上述环保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违法。
2021年7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8月18日直接送达。你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2021〕27-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椒江支行(户名: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9910101040024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
主送: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