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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16 16: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

浙政发〔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9〕23号)精神,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省“四大建设”,鼓励外资投向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 大开放综合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 开放政策,争取率先在我省落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负责)

  二、聚焦特色产业加快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

  (一)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推动下放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吸引境外与油气产业相关的实体类、贸易类、金融类等跨国公司和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形成资本和产业集聚效应。(省商 务厅、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加快推进高质量外资集聚先行区、国际产业合作园、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各类开放平台建 设,大力发展航空航天、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油气精细化工、生 物医药、数字贸易、科技金融等特色产业,在项目申报、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进行实质性整合,打造20个左右高能级开放平台,建设一 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园区。实行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争取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国家级开发区全覆盖。发挥浙江台湾合作周的作用,加强浙台经贸合作区等涉台产业园建设。(省商务厅、省台 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大力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率先 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依照法定授权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探索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开放灵活用人机制。(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强外资企业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精准支持力度。2020—2022年,对地方政府当年吸引实际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 3000万美元制造业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重点开放平台、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并按规定给予激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和符合浙江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按 规定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 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投资和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回归投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负责)推进跨境人民币投资便利化试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依法合规使 用人民币。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外资企业自 主选择“投注差”模式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 时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以发行公司 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 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国家级重大外资专班 项目,用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安排;对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 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给予保障,污染 物排放指标由省级调配机制给予保障,用能指标由省市统筹协调 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外 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外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 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租和抵押。制造业外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5 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

  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发展。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加大力度引进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新设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尖精特”创新载体。(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负责)

  (二)优化外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资企业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省市县联动,加强政策辅导培 训与解读。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利用“科技大脑”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省网上申报平台与国家平台数据对接,提高信息 共享水平,减轻外资企业申报负担。(省科技厅负责)

  (三)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 选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允许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 保税进口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用于研发业务。(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税务局负责)外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 征增值税。(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五、提高外商来浙工作便利度

  (一)提供外国人来浙工作签证便捷服务。细化实施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位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 标准的长期在浙工作的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便利服务。对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邀请来浙从事技术合作、经贸活动 和在浙工作的外籍人才,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及辅助人员,按规定签发长期签证。对国内重点高校、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学生和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浙实习的外国学生, 提供签证便利服务。(省公安厅负责)

  (二)优化外国人来浙工作管理服务流程。推动外国高端人 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 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进一步深化“一口受理、并联办理”试点,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工作类居留许可纳入“一件事”办理。对不同类别的外国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模式,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浙工作开辟高 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专家,实行入境口岸签证政策;对已持其他类 型签证证件入境的外国专家,可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 《外国人工作居留证》。(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负 责)研究制定认可外国年金机构提供的参保证明的相关办法。 (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六、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一)加强投资促进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鼓励各地政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快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派驻商务代表。加强海外联络处与友好商(协)会网络建设,整合海外浙商、侨商人脉资源,发挥浙商、侨商在投资促进中的作用。 (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发挥 互联网平台优势,积极开展网上招商会、洽谈会、签约会等活动。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鼓励各地优先保障出国(境)招商团组申请,对确有需要的招商团组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证照和签证办理绿色通道服务。(省外办,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制定外商接待标准,规范外商接待活动。(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 口”,完善重点外资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系统,绘制全省招引外资 产业地图,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 书等指引,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和便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 委,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激励。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招商团队中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建立“保障+激励”薪 酬体系。创新招商团队选人用人方式,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 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薪酬方 式。(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一)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健全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案件审查工作,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定 期发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完 善外资企业投诉处理网络,妥善处理各类外资企业投诉。(省商 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制 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等政策,以及应对地震、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歧视性差别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报送渠道。全面启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3.0版),全面推进工业项目 “标准地”制度,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优 化外资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外资企业年度报告“多 报合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四)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利。外资企业高层次 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 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健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制度,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负责)加 快城市国际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 多元文化交流平台,建设国际化未来社区。(省教育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负责)

  八、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研究和服务中心等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积极发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作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探索开展商标海外抢注 预警,加强商标海外维权应对指导,鼓励先行先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负责)

  九、加强稳外资工作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稳外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 区〕政府负责)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推荐10 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择优推荐5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列入省级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择优推荐1亿—3亿美元外资项目列入市、县 (市、区)专班项目,并推荐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推荐重大外资项目进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健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机制,常态化举行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