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172P/2021-14373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椒渔总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线、办、各渔业公司:
现将《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方案
附件1:
椒江区海洋渔业总公司
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椒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责任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渔船安全督导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守牢渔业安全生产底线。
二、主要任务
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主要是通过明确各级定人联船联系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渔船船东和船长的联系、检查、督促、指导等管理工作,促使渔船船东和船长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具体任务有:
l.按照渔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督导联系重点渔船,加强与督导渔船的沟通联系,督促指导渔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渔船船东、船长及每个船员。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渔船船东和船长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船长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渔船安全操作规范。
3.了解掌握船舶、船员有关情况,督促渔船按规定配置安全设备,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做到“证件齐全”。
4.督促指导渔船加强值班瞭望,做好安全防范;督促渔船“编组生产”制度、“进出港报告”等措施落实到位;遇到极端天气时,督促渔船及时进港避风。
5.引导渔船船东、船长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防灾能力,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6.帮助渔船联系解决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服务和帮助。
7.及时反映和处置发现的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督导员工作职责
1.督促定人联船指导员、联络员落实工作职责;
2.参加联系渔船安全检查;
3.负责协调解决联系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问题;
4.及时落实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员工作职责
1.及时转发各类预警信息,提醒、督促联络员或联系渔船船长,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等工作;
2.参加联系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了解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跟进并督促整改;
3.督促联系渔船做好伏休和防汛防台等工作;
4.参与调查处理渔船安全生产事故;
5.及时落实总公司要求的其它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联络员工作职责
1.及时掌握每航次渔船人数及动态编组情况,督促渔船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
2.渔船在渔场生产期间,通过浙江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点验渔船,掌握渔船动态;
3.及时发布各类预警信息,督促渔船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4.发现渔船北斗终端报警或处于于离线状态的,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渠道联系船东、船长及其家属等联系人,进一步核实渔船动态,确保渔船在外作业期间安全;发现渔船有进入敏感海域倾向的,要及时干预;
5.渔船在港期间到船按工作职责开展一般性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进整改到位,同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四、工作要求
1.建立沟通联络制度。各定人联船联系人员要加强与督导服务对象(渔船、渔嫂)的沟通联络,督促船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督导整改制度。各定人联船联系人员要对安全督导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船东、船长及渔嫂进行整改,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3.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根据浙江省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定人联船督导服务工作开展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