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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1-14336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 登记号:

    JJJD01-2021-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8 15: 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JJJD01-2021-0004

椒政办发〔2021〕4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椒江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内需、拓外贸、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面积超10000平方米,入驻率超80%,入驻电商企业超20家,且年园区网络销售额同比增幅超30%的电商园区运营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新增纳统电商企业3家及以上的,当年再给予电商园区运营方10万元奖励。

2.支持规范发展。对年度纳统电商企业,当年给予4万元奖励;月度纳统电商企业,当年给予6万元奖励;对制造企业剥离设立绝对控股(51%及以上)的纳统电商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统次年的销售额实现增长15%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再给予1万元奖励。

二、扶持国内电商企业发展

3.支持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纳统零售电商企业;对年网络销售额3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含)-1.2亿元、1.2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4亿元、4亿元(含)以上的纳统批发电商企业,且年同比正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奖励。

三、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4.支持跨境业务。对通过综试区项下模式(海关申报主体)出口,年度跨境B2B(9710、9810)100万美元及以上、B2C(9610)25万美元及以上的实际发货人,给予5分人民币/美元,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跨境B2B(9710、9810)2000万美元及以上、B2C(9610)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年同比增幅30%及以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货值总额以综试区模式海关放行的结关货物货值总额(结合跨境平台交易额)为准。实际发货人以海关报关为准。

5.支持三方跨境服务。对服务本地企业新增跨境电商业务满两年,且该被服务企业通过综试区项下模式线上销售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运营服务商,按服务企业家数每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6.鼓励应用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租用经省、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海外仓的企业,给予租金的3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扶持电商平台发展

7.支持三方应用平台。经商务部门认定,对自建的年交易流量累积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40亿元,40亿元(含)以上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包括电商供应链、产业链的各环节),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五、优化电商发展生态

8.支持电商物流。对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本地始发物流0.1元/单,最高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9.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经区商务部门认可的专业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50%补助,且每个展会最高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10万元的展位费(含展位搭建费)补助。

10.支持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或商务部门颁发的电商荣誉称号的园区、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数字生活新服务特色镇”荣誉称号的运营方,当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1.支持公共服务。对经区商务部门认可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大数据、电子商务规划、电子商务活动推广等项目运营方,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对已享受区级同类型补助、奖励及“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由区商务部门组织实施,按年度兑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型项目(第3条、第4条、第7条)从高、不重复计算享受补助和奖励。第3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的90%。

(三)本政策自2021年自10月21日起开始施行。2021年度截至10月21日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椒政发〔2014〕1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