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13X7/2020-11096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椒江区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8〕8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椒江区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简称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
第四条 小额建设项目申请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二)已落实建设资金;
(三)招标文件完整合法;
(四)建安工程施工项目委托《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审与结算审核服务资格》目录库内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小额建设项目合同备案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
(二)施工合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审批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结合项目需求和特点,即可启动项目建设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前期工作,并做好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的编制。
第六条 小额建设项目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在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省发改委认可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开标等全面实行线上操作,采用无纸化网上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网上招标投标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2013]第20号令)。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第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区属有关部门在小额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区发改局(重点办)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小额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小额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小额建设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应答及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公示不良行为,做好中标方的标后履约等监管工作;
(三)区纪委、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督检查。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法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挂靠资质投标、非法转包;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椒江区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