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0-135665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金融办、区大数据局)
 成文日期: 2020- 06- 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椒点发布|医疗救助“零跑次”,让椒江困难群众看病不用愁

发布日期: 2020-06-24 16: 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e椒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椒江医疗救助体系

保障椒江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近日,椒江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

《台州市椒江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并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今天(6月23日)上午

区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解读我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七条,重点完善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机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亮点在哪

一起去瞧瞧

↓↓↓



01



医疗救助对象

实现“精准扶贫”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孤儿、“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上级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02

首增门诊救助

让救助更加贴近困难群众



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给予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 门诊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见义勇为者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元;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400元。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 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

低保对象、困境儿童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低保边缘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

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低保对象、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10万元。(由往年的8万提高到10万)




罕见病救助



罕见病用药报销后的剩余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救助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上级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救助标准按原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03


一站式”结报机制

让医疗报销实现“零次跑”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在未实现“一站式”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救助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其他救助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30万元(含)以上的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04


政府、社会“牵手”

共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有:

政府资金。区财政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区的实际需要,按上年度统计户籍人口不低于人均20元安排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入政府预算。

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其他社会组织捐款等每年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关于医疗救助体系 


你关心的问题

这里来解答



Q: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A:有以下五类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享受医疗救助的群众要不要自己缴费参保?

A:不用自己缴费。医疗救助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共480元,今年由财政按规定全额给予补助。




Q:医疗救助是怎么报销的?

A: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现真正的“跑零次”。对无法“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原来的层层申报模式,在医保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实现“最多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