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10020026741562/2025-154614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纳负责各类货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保管现金、支票、网上银行支付录入和经批准的其他货币资产;编制货币资金变动、结余情况表;负责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会计负责各类货币资金核算记账;网上银行支付审核;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负责人负责印鉴保管;检查核对出纳库存现金。
第五条 审批人在货币资金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
1.支付非本单位人员各项小额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小额奖金。
3.支付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抚恤救济性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网点发生的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6.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收付款凭证必须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单据齐备,审签手续齐全,出纳才能收付款项。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全的现金收付业务,出纳拒绝办理。
第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开户、变更、撤销
根据银行结算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开立银行账户需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由出纳办理,需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未经批准或在未批准前,不得自行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批准,开设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支付设立两个岗位,分别由会计、出纳担任。网上银行支付需由出纳录入,会计审核,双方同时操作才可支付。
(二)银行账户使用及年检
出纳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核对银行存款明细发生额,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根据银行规定,由出纳办理银行账户年检,由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
第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建立明细账,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清理。
第九条 其他流动资产指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流动资产,本单位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资产,建立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备查账,登记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内容、金额、对方单位等详细信息。定期开展其他应收款清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经费预算、报销等工作。局资产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登记、领用、移交、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固定资产使用人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资。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家具、文件柜等)。
(三)符合上述标准,其他通过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增和更新,须书面填报《资产购置审批表》(简述名称型号、购置理由等),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购置的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登记不予报销。
(二)从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实物的同时,还须取得相关会计资料(凭据),并须书面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登记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和调拨价入帐。机动车等含购置税款的固定资产,税额应计入价值。
(2)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一)固定资产不准任意交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向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使用科室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的物品逐一、逐件、逐台的登记入帐,登记到人,使用人、保管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三)使用科室及保管(使用)人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技术要求进行检修维护,使之保持完好状态。机动车辆和其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作好维护记录,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同时报办公室留存。不按规定办理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固定资产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移交,须报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固定资产移交时,移交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公室负责监交,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由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作调整登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须由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办公室,经鉴定,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财务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由使用科室为主查明原因,在办理报废(损)手续时附书面报告。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的10%予以赔偿;遗失的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重置价的50%予以赔偿。
(三)涉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由使用科室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涉密内容进行清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处理。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应用软件等。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时按原值计价,设立无形资产科目,单独核算,按规定提取累计摊销。
第十九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定期开展无形资产清查工作,对无法使用的无形资产,报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及时办理处置。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进行对外投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符合文旅体发展需要,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对未经批准的投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追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收益按规定缴存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回,应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