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209L/2020-01361
- 主题分类:
畜牧业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农水局(区渔业局)
- 成文日期:
2020-03-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18-2020-0001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一定规模畜禽养殖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椒农水〔2020〕36号
各街道(镇),局相关科室(站、所):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现将《关于其他一定规模畜禽养殖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其他一定规模畜禽养殖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规定,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结合椒江区实际,现将其他一定规模畜禽养殖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
二、除种畜禽场外的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业:
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三、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四、本认定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