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0-136997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地震】台州市椒江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 12- 29 15: 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震灾情报告

4.1震情速报

4.2灾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搜救人员

5.2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5.12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3加强卫生防疫

5.14应急结束

5.15应急工作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基础设施保障

8.5避难场所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9.3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

10  监督与管理

10.1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0.2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2  附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椒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椒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以人为本、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震指)为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震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区震指副指挥长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担任。区震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震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科协、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椒江海事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军事科、区供电局、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区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2 现场指挥部

区震指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震指成员、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区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区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震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震灾情报告

4.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收到震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收集的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伤亡和失联人数、倒损房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发展趋势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  应急处置

根据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需要,有序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2  安置受灾群众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3开展医疗救治  

卫健部门牵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4  抢修基础设施

发改、交通部门牵头,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在省地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农水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水库、石化等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红十字会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外事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配合做好国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宣传(新闻)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造谣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13  加强卫生防疫

卫健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5 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区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震指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区震指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和省市震指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震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及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区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地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区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主要由区震指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支持。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立即开展灾情侦查、通信和交通等先期保障工作。

6.1.2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次生灾害(立即了解水库等易发生重大次生灾害工程的受灾情况),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区级应急处置

(1)区震指将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根据灾情初步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椒部队、基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工程抢险、保护重要目标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为区外来我区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提供保障条件。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地方为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省、市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我区境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6.1.4  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各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镇(街道)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区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为灾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向区震指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完成区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一般地震灾害

6.2.1  灾区应急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应及时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处置情况。

6.2.2  区级应急处置

(1)根据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区震指办公室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及时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上报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要求受灾镇(街道)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稳定社会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

(3)区震指指挥长召开指挥部会议,安排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派遣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协助灾区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视情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开展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及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震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区人武部、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等单位和镇(街道)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畅通,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级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区广电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责任主体,制定应急运行方案,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按照所在镇(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省、市地震局震情趋势研判和会商意见报告区政府。有感镇(街道)做好应对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事件发生地或受影响地镇(街道)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和区公安分局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原因和背景。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市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澄清事实,及时解决群众疑虑。必要时,商请上级部门派出地震专家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3)区委宣传部对事件发生地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4)区公安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9.3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区周边陆地或海域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区的地震事件。

9.3.1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影响地的应急

当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对镇(街道)造成影响,由镇(街道)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对工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3.2  区级应急处置

当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发生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接收到的震情信息,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加强值班,安抚市民情绪。

区震指在应对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时,除了参照前述响应规定外,视其对我区的实际影响程度,具体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  监督与管理

10.1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镇(街道)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区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农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中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0月21日《关于印发椒江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椒区委发〔2014〕195号)同时废止。

12   附件


附件:1.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发改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以及中央和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3)区经科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4)区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区财政局:负责本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区外支援经费。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房屋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协调人防工程参与应急避难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2)区农水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评估,灾区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负责指导林业灾情的调查评估,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林业生产;负责海域地震引起的海洋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

(13)区商务局: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14)区文广旅体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5)区卫健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里救援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减灾科普宣传;承担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7)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和帮助灾区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资质量,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18)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1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

(20)区科协: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应急科普宣传。

(21)区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2)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3)椒江海事处:负责协调、指挥海域地震发生后的相关救助工作。

(24)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5)区供电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6)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保障,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27)区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统一协调来我区救援的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进行灾情侦查、被压埋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等任务;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8)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震指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地震相关救援专业队开展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附件2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编组及职责分工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编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牵头,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椒江海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武警中队、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水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局、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经科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海洋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化工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水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和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旅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