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0-136996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自然灾害】台州市椒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 12- 29 15: 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台州市椒江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改局: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提供价格采集数据,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争取省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以及中央和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区经科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森林消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农水局:掌握汛情和旱情信息;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和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规范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和重建工作。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椒江海事处: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供电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区人武部军事科:根据需要,组织、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农水、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椒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区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椒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科局组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农水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椒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区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椒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千间或3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度。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健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我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市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上级政府向我区拨款情况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局(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视情会同当地组织核查、评估。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2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省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镇(街道)应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7.4.2区政府根据我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和考核。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应急管理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镇(街道)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