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0-136995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地质灾害】台州市椒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 12- 29 15: 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解释部门

9  附则

10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地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风险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椒江城发集团、区经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发改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电信椒江分局、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单位职责见附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可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合理设置工作组,负责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具体见附件2),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各地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3 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预报

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派遣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分别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有一定的延后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5)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督促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时刻关注雨情、水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在上级工作组的现场指导下,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3.4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级工作组的现场指导下,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应急管理厅与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区政府负责。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椒部队,区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7.2 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物资、装备、场所等。

7.4 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会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省工程勘察院地勘队伍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三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椒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区广电中心: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宣传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相关知识;协助向公众滚动播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区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

椒江城发集团:负责协调市水务集团组织抢修受损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经科局:负责区级药品储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区农水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的指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相关的涉外、涉台事务。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应急办公室职责。

区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应急力量、预备役人员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供电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水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局、电信椒江分公司、移动椒江分公司、联通椒江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椒江广电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