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67325X/2021-137140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成文日期: 2020-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 12- 01 15: 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

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耕地开垦费

/㎡

6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收取。省统筹补充耕地的按75元/平方米的标准全额缴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 132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3〕29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

政府定价

优惠政策:;

1.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2.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4、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 。

2

土地闲置费

/㎡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64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政府定价


3

土地复垦费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政府定价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5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法〔2016〕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资源税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656号)

政府定价

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10元/㎡;宜林地按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1)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的2倍征收。

《森林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政府定价

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招标、拍卖、挂牌等价

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出让权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市场调节价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48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0号),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政府定价


3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

商业、金融和旅游业用地为3元至50元;文化娱乐、办公和住宅用地为2元至40元;工业、仓储和交通用地为1元至30元;教育、科研和卫生用地为0.5元至14元;农村牧渔业用地则按其营业额的1%-3%收取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发布《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办法》(浙土(建)字(1992)4号),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财外105号

政府定价


4

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按指导价格

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10〕48号

政府定价


5

矿业权出让收益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7)35号)

市场调节价


6

海域使用金收入

万元/公顷

详见文件

《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

政府定价


7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招标、拍卖、挂牌等价,最低价限制详见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3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

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

通过申请审批、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实行最低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