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4367H/2020-128521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1-25 09: 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椒江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前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科室(大队、中心)的,须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及保密审查。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各科室、大队、中心在文稿形成或变更初期,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涉密审核,并在发文稿签上标明密级,提出是否公开建议;

(二)局办公室在接到局各科室、大队、中心送来文稿2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及是否需要公开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审核完成当日将文稿及审核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三)文件通过保密审查,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指定栏目公开。需要公开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的相关信息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办理,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各科室、大队、中心拟稿人、核稿人及局办公室、局领导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都负有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把关的责任。如有必要,根据信息内容由法制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各科室、大队、中心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和公开方式同时注明,实行同步审签;以非正式公文公开的统计表格、文字说明等信息内容参照正式公文审签程序。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侵犯个人隐私、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